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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无效标”近义术语
发布日期:2017-02-06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289

 

    编者按 “无效标”在政府采购中有着非常广义的涵义,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诠释。采购主体角度:采购人眼中的无效标,是指所开展的采购项目,由于各种原因,如招标文件中有倾向性条款、指定品牌,或资质设置不合理导致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等所导致的废标;供应商眼中的无效标,是指由于资质提供不全、技术参数表述不清、招标文件缺项漏项、未按规定盖章签字等原因,造成投标文件不满足实质性要求而痛失良机。采购实施角度:过程无效,如评审中出现错误;行为无效,如供应商在投标中提供虚假材料。本期《政府采购信息报》就对“无效标”进行全方位解析,以期减少实践中出现“无效标”的情形。

 

  在日常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及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经常听到招投标当事人在谈论某招标采购项目时,会提及“无效标”、“投标无效”、“废标”及“流标”等专业术语,看似形义相近,但各有内涵和适用情形。实践中,我们是否用对了、用准了?

 

  在此,不妨进一步深化理解和明晰这些术语的内涵,以便实践中招投标当事人能用对、用准这些术语。

 

  无效标与投标无效

 

  “无效标”与“投标无效”所表述的意思是一样的,只是说法不同而已。从语言文字角度区分,一个是“形+名”格式,一个是“主+谓”格式。可以说,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某某单位投标无效,其所投的标为无效标。但反过来讲,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某某单位无效标,其所投的标为投标无效,在语法上就行不太通。所以,两词虽然意思相同,但运用时还是要注意区分。

 

  废标与流标

 

  “废标”与“流标”这两个术语,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表述的意思有时是一致的,有时是不同的。

 

  表述一致的情形:某政府采购项目,在其开评标的过程中,出现了影响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并且采购人不能支付,符合专业条件或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时,不得不重新组织采购。这时,我们既可以说这个项目“废标”了,也可以说,这个项目“流标”了。

 

  表述不同的情形:某政府采购项目,经历了开评标过程,确定了中标成交供应商,但在中标结果公告后,财政部门受到投诉,经查该项目有一名投标人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应判为无效标,本来只有三家参加投标,如此一来,符合要求的只剩下两家,财政部门据此作出决定:对该项目作废标处理,依法重新进行招标。对于这种情形,通常投标人不会讲该项目流标了,因为这个项目本来是招成功的,只是后来因为投诉,被财政部门废了。

 

  “废标”更多地体现了动作的一面,是人力作用后的结果;而“流标”则更多地表现了一种状态,表述的是采购失败,相当于采购项目还未开始就流产了。

 

  无效标与废标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无效标”与“废标”是大不一样的,“无效标”只是针对某一投标人而言,其投标文件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就是无效标;而“废标”,则是针对某一采购项目而言,出现《政府采购法》第3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就应废标。

 

  投标人因为标书有问题,被评标委员会判为无效标,有些投标人说,其做的标书是废标,其实这种说法是不对的,因为投标人做的标书只能是“无效标”,而不能说是“废标”。

 

  政府采购“废标”与工程建设“废标”

 

  在《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等部门规章中所提及的“废标”,其表述的意思都是指投标文件出了问题,由评标委员会按废标来进行处理。此处的“废标”恰恰是针对投标人的,这也是实践经常有“我的标被废了”、“我投的标是废标”等说法。

 

  但是,仔细查阅《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后不难发现,其中没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废标的说法,看来制定法律法规的专家,初衷也是想将工程建设领域的“废标”概念与政府采购中的“废标”相吻合。

 

  通过上述比较,可以作如下归纳。

 

  1.无效标与投标无效,表达了同一个意思,只是在语言描述上有差异,针对的是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及其制作的投标文件,因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被判为无效。

 

  2.废标,是针对整个采购项目而言,是一种招标失败,只能重新招标采购,与流标相比,侧重于行为。以往的工程建设领域曾有过投标文件为废标的说法。

 

  3.流标,也是针对整个项目而言,是招投标活动中的流产,与废标相比,更侧重于状态。(作者:梅爱民)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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