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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辨拒签合同原因 分清主体依法处理
发布日期:2017-02-04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258

 

    在集中采购机构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实践中,在最终确定采购结果后,时常出现这种情况:采购机构联系供应商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并通知其可以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时,中标(成交)供应商总是寻找各种理由或借口拖着不签,甚至直接表示不想签;而采购的另一方当事人,采购人也往往会反映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相应问题。

 

  作为采购机构,面对上述情形,该如何正确处理?如何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此,笔者就这个问题,从供应商或采购人拒签合同的原因、如何分别依法处理,以及今后实践中避免出现这种情形的措施建议三个角度进行探讨。

 

  拒签合同原因

 

  供应商中标(成交)后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原因往往很复杂,有些是采购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漠,对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漠然置之,部分供应商甚至认为拒签合同也不是什么大问题,最多保证金不要了。也有一些中标(成交)供应商怕签合同,是有难言之隐。如处理不当,有可能对采购人、供应商及国家公共利益造成侵害,同时也违背了《政府采购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集中采购机构对供应商拒签合同的问题应高度重视,要认真分析原因和不良后果,并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结合采购工作实际和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办法,采取相应措施,维护政府采购的严肃性,以减少这种现象发生。

 

  供应商中标(成交)后不与采购人商谈合同,其原因主要有供应商自身、采购人方面和其他外部因素。

 

  供应商拒签:包括供应商对采购文件理解偏差导致的报价失误、现有生产力无法及时供货或提供服务、故意以超低价谋取中标(成交)后,想通过变更价格的方式弥补。

 

  采购人拒签:主要有采购需求不明确又想以高标准要求供应商提供服务、采购人想以不正当理由劝退现中标(成交)供应商,而使其意向的供应商递补中标(成交)。

 

  外部原因则多种多样,如产品停产、不可抗力等因素。

 

  依法处理途径

 

  《政府采购法》第五章明确指出,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于不同原因造成的合同无法的签订的情况,需要采取针对性的处理方法。

 

  供应商自身原因拒签:采购人可以发函,通知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签订合同,如果供应商依然对此置之不理,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即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人方面拒签:采购需求不明确的,应由供应商按投标(报价)文件的约定履约,采购人不得提出超出采购文件标准的不合理要求;如果采购人想以不正当理由劝退供应商,主观上不愿意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可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理,由集中采购机构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同时督促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正常签订合同。

 

  外部原因造成的拒签:这种情况,处理时应区别对待,如产品停产,可建议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协商,选择不低于原中标(成交)产品品牌型号的其他品牌、型号的产品替代;也可建议采购人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成交)供应商。而不可抗力造成的拒签,如自然灾害等因素,可参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供应商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三项治本举措

 

  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此类问题,往往需要采购机构项目负责人从繁忙的工作中抽出时间来处理。有些项目在供应商放弃签订合同后,还需要重新安排采购,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的效率。如果处理不好,还会引发质疑投诉。

 

  要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是加大政府采购宣传力度。要向采购人、供应商宣传《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使政府采购相关方都能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强在采购活动中的法制观念和依法采购意识。

 

  二是加强采购业务培训。有针对性地加强业务知识培训,使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都能熟练掌握政府采购业务操作知识,提升处理采购活动中复杂问题的能力。

 

  三是对拒签合同的情形依法依规处理。设立曝光台,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曝光拒签合同的处理结果,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震慑力度。(作者:陆宝钧)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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