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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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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政采风险 各方齐抓共促
发布日期:2017-02-0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192

 

    众所周知,政府采购是一项重要的国家政策,有一整套严谨的法律体系。实践中,政府采购涉及各方当事人,这些当事人都要围绕政府采购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来参与,必须严格按照既定的规则体系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但实际上,目前部分采购当事人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自身在采购中的权责定位并不明确,这给政府采购带来了很大的法律风险。那么,政府采购各方该如何做好自己在采购中的本职工作、降低政府采购风险呢?

 

  采购人依法依规采购

 

  一是采购人应当充分理解自身的权限和责任,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比如说对于采购代理机构的选择,可以通过调研对比考察后集体决议,也可以采用长期合作信用良好的代理机构,也可以通过其他专家、采购人的渠道推荐选取。

 

  二是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做出有失公平的意见建议,更不能越俎代庖;三是采购人应当采购国家支持的节能减排产品、绿色环保产品,支持、扶持中小微企业、支持国产产品,鼓励公开招标,即便是低于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也可以依法实施公开招标程序,科学择优选取中标供应商。

 

  代理机构切实履行职责

 

  一是不断学习国家相关法条,坚守原则和底线,做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先锋模范。

 

  二是深入调研政府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全面了解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一些文件办法和要求。

 

  三是全面理解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同时对供应商市场行情也应当有一定的了解。

 

  四是按照要求编制高质量、针对性强的招标文件,并按程序对招标文件进行专家论证把关;五是严格按照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法定程序和要求执行采购活动,并做好信息公示环节以及过程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备案工作。

 

  评审专家严格独立评审

 

  所谓德高为师,学高为范,专家首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

 

  一是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在指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项目开标之前,任何人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的信息。

 

  二是代理机构充分做好评审专家的核实和接待服务工作,专家要持证上岗,专家信息要核对无误,开标前专家不得与投标供应商见面,需要回避的专家应当自觉主动回避。

 

  三是进入评标室后,应将所有专家所有通讯工具统一保管,并调至静音统一管理,评审过程专家不得擅自讨论与项目评审工作无关事宜,更不能无故擅自离场;四是评审专家要依法独立评审,并要对做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意见不一致,应当按照法条规定少数服从多数,签署不同意见,否则视为同意评标结果。(作者:冉永超)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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