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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行贿禁参”如何实现
发布日期:2017-01-26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542

 

    近期看到一则案例:某市大型医院公开招标门诊楼中央空调系统供货及安装,该项目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了一项资格条件,要求投标人投标时应提供检察机关出具的2013-2015年“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公告发出后,引发了一些供应商的质疑,认为这是一项增加投标成本的歧视性条款,应予删除。但经专家审查后,认为此项资格条件属于采购人设定的特定要求,并不违法违规,且有利于项目的招标和合同的履行,因此质疑不成立。对此,笔者想谈一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供应商排斥开具无行贿证明原因有三

 

  上述大型医院门诊楼中央空调系统供货及安装项目中,哪些供应商会质疑“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这项资格条件呢?难道真的是那些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吗?答案显然不是,提出质疑的供应商,绝大多数应该是诚信守法的,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反而因为“心虚”而不敢去质疑。既然如此,可为什么多数供应商还是会排斥开具这个证明呢?笔者认为,应该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认为受到不公正待遇。还未去参加投标,先被采购人带有色眼镜看待了,且还要自己证明没问题。当前,此类须由当事人办理的行为证明正饱受争议。曾经有媒体发表过一篇关于“奇葩证明”的报导,有人准备应聘保安、内卫等工作,但用人单位担心招来的人品质有问题,于是就要求应聘者找所在社区开具“人品证明”。延展到本案例,实际上采购人和这家用人单位的顾虑如出一辙,为了防止有“污点”的供应商前来投标,就要求所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都去检查机关开具“清白”证明,这个办法实在有些过犹不及。

 

  二是认为个人办理难度大。很多供应商曾经在办理一些证明事项时,遭遇过太多的“磨难”。比如有的办事机构官僚作风严重,态度恶劣,办个证件需要什么材料不一次说清,挤牙膏般告知,非得让办理人多跑冤枉路。还有的申请信息提交了,不催不动,催了也是告之正在走流程,要耐心等候,规章制度就像“松紧带”,弹性非常大,开具一个证明文件,一天内可以办结,一周办结亦可,都不违反规定的时限。但对于很多企业来说,一天与一周的差别太大了,一个项目耽误一天,损失可能难以估量。所以不少供应商一看到这种需要个人办理的证明,就会有应激反应。

 

  三是认为招标方转嫁采购成本。如何有效甄别有“污点”的供应商并杜绝其参与投标,这应是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需要做的工作。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了“行贿犯罪档案”的查询主体首先应是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其次才是投标人自行查询。毕竟在现阶段,“公对公”的办事流程相对容易。但本案中采购人仍然要求由投标人自己提供“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其实也是顾虑到查询程序麻烦。还有,通知中“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自出具之日起2个月内有效”的规定,使得投标人可能在不同时间参与不同项目投标时会被要求重复开具此证明,这也会大大增加投标成本,加重企业负担。

 

  解决“行贿禁参”措施有二

 

  实际上,对于绝大多数投标人来说,并不反对采购人禁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参与投标,反对的只是这种需要开具“自我证明”的方式,担心其背后又是一个个的权力设租与寻租,还有程序繁琐、态度恶劣的“门难进、脸难看”。那么,有没有更好的办法来实现这个目的呢?笔者在咨询了有关专家后,给出了以下建议。

 

  一是最好不要求投标人提供此项证明,但可明确约定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投标。

 

  政府部门之间完全可以通过互联互通或者资源共享等技术手段来完成一些信息印证工作。比如已经开通运营的“信用中国”网站,可以自由方便地查询单位或者个人的一些违法违规及失信记录,其中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了高检院,所以行贿犯罪记录也应是网站显示内容之一。这就能够方便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任何时候都可对参与的投标人是否有行贿犯罪记录进行查询核实。

 

  二是如果要求投标人提供此项证明,应当简化并统一办理流程。

 

  目前,各地检察机关开具此项证明的办理流程并不一样,有的简单,有的复杂。建议下一步能够统一推广在线申请服务,优化内部业务流程。由于此类“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只需查询一下即可开具,所以应改变那种先受理申请,累积一段时间后再集中办理,甚至还需要分管领导同意才能开具的状况,变办理完结时限不确定为即时申请,即时办理。如果能做到这一点,自行查询并且开具证明的程序就变得非常简单,相信采购人再设定这样的资格条件,投标人也是能够接受的。(作者:李猛)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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