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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采机构竞争性谈判采购实战30步(上)
发布日期:2016-11-2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343

   编者按 竞争性谈判也是政府采购实践中的一种常用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法》规定竞争性谈判采购要经过“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确定谈判供应商、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这五步程序;《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选择、报批以及操作程序也作了具体规定。尽管《政府采购法》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有原则性规定,74号令对这一采购方式也有具体规定,但实践中各地做法不尽相同,并且因这种采购方式与竞争性磋商高度相似,实践中容易出现不符合法律法规的采购操作和行为。在此,笔者结合自身多年工作经验,将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竞争性谈判的采购工作流程梳理归纳为六阶段30个步骤,希望对实践中集采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竞争性谈判采购工作以参考和借鉴。

 

  第一阶段:项目准备

 

  项目采购计划编制和采购方案制定完成后,确定采购方式,并按规定申报和审批。

 

  1.确定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规定了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四种适用情形:一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是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是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是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74号令对包括竞争性谈判在内的其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作了进一步明确:一是依法制定的集采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是依法制定的集采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是按《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74号令中规定的这些非招标方式适用的情形,同样适用于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同时,74号令还进一步明确了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情形:一是招标后无供应商投标或无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是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三是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是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另外,74号令还规定,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集采机构在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

 

  2.报批采购方式

 

  74号令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方式的,采购人应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74号令还对申请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需要向财政部门提交的材料作了规定,即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竞争性谈判方式。

 

  另外,74号令对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因只有两家投标并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应提交的申请材料作了明确:一是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二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三是评标委员会或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3.采购人提交项目资料

 

  采购人委托集采机构代理采购的,应在取得财政部门对采购方式的审批后,向集采机构提交项目资料。项目资料包括采购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项目实施方案、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等项目实施所必须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阶段:谈判准备

 

  项目准备完成后,采购机构需要对采购人提交的项目资料进行审查,在确定最终项目采购方案后,开始着手准备谈判工作。

 

  4.审查项目资料

 

  集采机构应根据采购人编制的政府采购计划和采购人提出的需求,从资金、技术、生产、市场等几个方面对采购项目进行全方位综合分析,可邀请专家或技术人员进行论证,以提高综合分析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对较大的项目,在确定采购清单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包。

 

  审查结束后,应完善项目采购方案,并编制项目采购清单,经采购人确认后形成正式的项目采购方案。

 

  5.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

 

  集采机构应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采购人实际需求编制谈判文件,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

 

  谈判文件应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谈判组织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

 

  6.邀请谈判供应商

 

  竞争性谈判采购邀请供应商的方式有三种:

 

  第一种:发布公告

 

  集采机构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主要内容包括:采购人、代理机构名称、地点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项目预算;供应商资格条件;获取谈判文件时间、地点、方式及谈判文件售价;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二种:随机抽取

 

  集采机构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三家以上供应商,并向供应商发出谈判邀请函。

 

  第三种: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

 

  采购人和专家分别以书面形式推荐,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其中采购人推荐的供应商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7.发售谈判文件

 

  竞争性谈判公告或谈判邀请函发出后,集采机构应向受邀请的供应商提供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发售期限应在谈判文件中明确,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8.组织现场考察或答疑会

 

  集采机构可视项目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谈判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9.澄清修改谈判文件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集采机构可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并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集采机构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顺延时间。

 

  10.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应主要包括:谈判响应函、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授权书、谈判报价、技术和商务响应方案、资格证明文件以及应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和证明文件等。

 

  11.供应商提交谈判保证金

 

  集采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缴纳保证金。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

 

  12.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

 

  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集采机构应当确定工作人员在指定地点负责接收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应当拒收。

 

  13.供应商补充修改或撤回响应文件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集采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也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果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应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14.成立竞争性谈判小组

 

  集采机构应成立竞争性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2/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谈判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在谈判小组中,评审专家应从评审专家库的相关专业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作者:李平)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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