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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措并举 全方位防范政采法律风险
发布日期:2016-11-17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632

   我国政府采购规模从2006年的3681亿元增长到2015年的21070.5亿元,但与此同时,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和各方法制意识的提升,防范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法律风险也变得日益重要。法律风险不但影响政府采购的效率,也影响政府采购的规范化发展。那么,针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法律风险,该如何采取措施呢?

 

  多渠道强化各方法律意识

 

  一是以组织学习培训、召开座谈、印制法律法规制度汇编,加强对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二是定期组织包括采购人、代理机构在内的交流学习会议;三是邀请政府采购领域的法律专家、资深学者,有针对性地为各采购主体答疑解惑;四是以案施教,通过一些典型案例分析,进一步加深对法律法规的理解,深刻认识违法违规操作的负面影响。

 

  加强预算及计划管理

 

  一是采购人应当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计划、标准;二是除紧急小额零星货物采购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和工程外,尽可能进行批量采购;三是采购人应搜集整理和核算相关数据资料,按照相关标准,科学编制新一年度的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四是必须按照批准通过的采购计划执行,原则上未编制采购计划的项目,采购人不得组织采购,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财政资金。

 

  建立代理机构内控制度

 

  李克强总理曾强调,转变政府职能的核心要义,是要切实做好“放管结合”,放是“放活”,而不是“放任”,管是“管好”,而不是“管死”。

 

  市场彻底开放,作为代理机构,更应当注重自身综合素质的提升和管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代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标条件和设施。”

 

  一是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强化专职人员管理,明确代理权限职责,合法合规开展采购活动。

 

  二是建立相应的代理机构简易备案制度,比如说要求代理机构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独立的开评标场所、相应的视频监控设施,并对其进行实地核实。

 

  三是建立代理机构培训学习机制。除了按时参加国家、省、市组织举办的培训学习外,定期邀请专家学者,有针对性地集中培训学习。

 

  四是建立督察机制。定期抽查代理机构的采购工作开展情况、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项目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情况,并在相应媒体通报,作为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是建立信用体系。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开展过程中的一些不良行为做法,记录并上传信用信息平台,作为日后采购人择优选取代理机构的重要依据和参考。

 

  建立专家长效监督机制

 

  一是做好日常评审工作的意见反馈记录,及时提醒劝告当事人,不听劝告且拒不改正,情况恶劣,经核实确认后,通报至相关媒体网站;二是定期对专家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有管理权限的部门,进行核实处理;三是相关专家管理部门,定期对专家的各项从业资格信息重新进行复核校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清理门户,净化专家从业环境;四是建立专家信用平台,对于信用不良的专家,视情况,限制其一定期限内的从业资格,对于一些由于专家原因造成的重大不良后果和影响的,可以依法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

 

  强化监管部门业务水平

 

  一是不断学习领会相关文件精神,及时了解国家最新政策;二是扩大监督渠道,设立意见箱或电子邮箱,接收采购活动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建议;三是进一步做到信息公开透明,使得采购活动全过程阳光透明,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作为监督部门,打铁尚需自身硬,只有自身业务能力强,专业水平高,才会赢得大家的尊重,同时也会对监督对象起到应有的示范作用,切实履行好监督部门的监管责任。(作者:冉永超)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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