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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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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可以借他人资质投标吗?
发布日期:2016-11-14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422

    日前,由政府采购信息报、政府采购信息网联合举办的第31期全国政府采购法规与实务研修班在云南丽江召开。本次研修班较前四次新增了质疑与投诉法理及案例分析,这项内容由政府采购信息网总编、政府采购信息报执行总编张松伟讲授。在课上,张松伟详解质疑与投诉法理及案例分析,并就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政采串串”是否合法的问题,与学员进行了激烈探讨。

 

  一位学员曾提出要客观看待“政采串串”。那么,什么叫“政采串串”?“政采串串”是从业人员对“政府采购招投标中借用别人资质来投标,从中牟利的中间人”的简称。张松伟明确指出,“政采串串”的存在是不合法的,不存在客观看待。在这里他风趣地举例说,法律严谨敲诈行为,那我们说要客观对待敲诈行为,这可行吗?法律明显禁止情况怎么还能说给社会带来好的一面呢?

 

  那么“政采串串”是不合法存在的依据在哪里?他讲到,《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然而该法条对什么是以他人名义投标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里面规定得就非常细致。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法律术语中的必须、应当,是政府采购三方当事人必须遵循的。同时,法律术语中的不得,就是法律所不容的,严禁去做的行为。张松伟以法条为依据,做到以法服人。课后有学员对记者说:“之前只意识到,“政采串串’是不合法的存在,可是一直是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在张老师讲解之后,才真正弄懂、弄明白。”(作者:柏玲)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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