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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来不得半点儿马虎
发布日期:2016-10-20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997

  据10月16日《法制日报》报道,深圳市与黑龙江省两地政府合作开展了一个“产区储备”项目,该项目意在建设一个仓容50万吨、年处理粮食200万吨的大型粮食产销基地。2016年5月立项备案以来,各项前期工作推进顺利,而此刻却在施工建设阶段出现了怪现象:在项目建设施工招标公告上所标明的投标截止日期才刚届满,后续评标尚未进行的情况下,9月28日,记者在该项目拟建地点发现,建设粮仓的地基已经接近完成,水泥灌注的地基骨架已经相当完整。据透露,一个月前便已有施工单位进场开工了。

  据报道,该项目是以国有资金为主、一期投资达5亿元的政府工程。这样的一个涉及两地人民福祉的重大项目,在推进的过程中,理应来不得半点儿马虎。此次,政府是项目参与双方,同时又是审批方和监督方,政府对项目建设的薄弱环节最了解,对推进中暴露的问题更容易发现,政府管控监督理应更加到位——但,我们的疑问也由此而生。

  首先,施工单位从何而来?根据内部人员透露,2016年8月施工单位进场开工,而彼时,项目远未进入招投标阶段。据项目属地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红兴隆分局建设局介绍,正在进行招投标工作的一区项目,前期手续已完成,按程序应到招投标阶段了。一区项目规划的批准日期为9月9日。规划批准后还需经过报建程序,由建设局审查通过相关批准文件后才能开展招投标工作,一区项目的报建时间在9月中旬。项目在9月21日发出招标公告,已然是紧锣密鼓。不解的是,尚未举行招投标,尚未产生中标单位,为何直接有了施工单位?据报道,具体施工单位是一家挂靠在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私营企业。一个建设规模和财政投入规模都巨大的民生项目,没有经过公开竞争、审评,如何判断这家施工企业够格?这直接关系到施工质量,让人担忧。

  其次,根据招标公告,投标截止日期为9月27日,计划开工日期为10月15日。既然施工单位的进场提前于招投标环节和开工日,是否意味着招投标将变成一次“走过场”?根据招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让招投标程序形同虚设,就很难说让项目找到了最合适的承建者,更为贪腐留下了可能的空间。

  第三,善意地揣摩施工单位提前进场的原因,或许有希望尽早让协议内容变成现实的成分,可没有一关关法定程序护航的施工,谁能保障协议内容真的能够变成现实?可以想象的是,政府间合作的项目,双方信任度高,相关环节都拿出了最高效率,但是,有了这些环节,毕竟每一关都对应着明确的责任人,而跳过招投标程序的施工,谁能为施工质量打保票?

  政府主导的项目,理应严格依法推行,树立“依法零瑕疵”的标杆项目。任何项目,无论出于什么样的考虑,都不能摆在法律之外,没有法律的保障,任何利益都有难以实现的风险,更将为之投入的人财物置于难以收复的危险中。一旦质量出现问题,所有提早产生的效益,都会成为败笔的注脚,对此,无论如何重申都不过分。(作者:王心禾)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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