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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能否不派代表参加评审?
发布日期:2016-09-29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632

   “采购人代表能否不派代表参加项目评审?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在某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班上,不少采购单位参会代表提出疑问。

 

  政府采购业界专家认为,采购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派或者不派代表参加评审。比如,货物规格统一、招标文件明确的项目,采购人代表可以不参与评审;有些服务类项目采购需求需要与供应商谈判、协商,或者是首次购买的创新性品目、重大项目,建议派代表参加。

 

  哪些属于重大项目呢?该专家举例说,采购预算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民生重点项目或重点采购单位的特殊项目、应急采购和紧急采购项目等。“为进一步规范评审处重大项目讨论工作,保证项目评审组织工作质量,有些地方还建立了重大项目论证制度,在立项阶段就邀请采购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标前讨论会,重点讨论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介绍评审环节应注意的有关事项。”该专家补充道。

 

  那么,采购单位应派哪些人员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呢?为保证评审质量,专家建议,采购人推荐的评审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人事关系隶属采购单位且以采购单位人事部门确认为准;熟悉法律法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术职称,无技术职称的,应在单位从事项目相关工作,熟悉项目专业知识;能够完成评审工作,客观公正代表采购单位履行职责。

 

  采购人代表参加开标时,应提交单位介绍信;评审开始前,应提交评审代表推荐表、踏勘记录表、供应商推荐表等评审时使用的文件,项目情况介绍等;评审结束后,应提交评审报告、采购结果告知书、采购结果确认书等。采购人代表有义务配合质疑投诉处理事项,质疑期结束后,领取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合同签订后,交合同副本备案。

 

  “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不等于随意评审,也得依法评审,有纪律要求。”该专家提醒道,参加评审的采购人代表在评审工作中既是评审成员,又是采购人的代表,在介绍项目背景、应评审专家要求解释招标文件技术需求部分时,应当事先提交书面介绍材料。介绍材料内容不得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此外,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应专家询问时也不得应邀介绍自己的倾向。”

 

  关于“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应如何理解,专家解释说,采购人代表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评审,是指采购人代表不得挤占专家的名额,不能算在三分之二里,不是指采购人代表进入评审委员会以后不得参与评审和打分。他表示,采购人代表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的权利、义务,与其他从专家库里抽取出来的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是一样的。(作者:黎娴)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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