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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严禁违规采购二类疫苗 全过程可追溯
发布日期:2016-09-14    地区:    阅读次数:1860

 

  9月9日,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称,重庆市将逐步建立统一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疫苗全过程可追溯。

  按《通知》要求,重庆市将实行疫苗集中采购,第一类疫苗由市疾控中心负责制订使用计划,报市卫计委审定后,通过市政府招标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第二类疫苗也必须由市疾控中心组织在市级公共交易平台集中采购。

  同时,疫苗生产企业在销售疫苗时,需提供由药品检验机构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销售进口疫苗的,还应当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此外,不得将第二类疫苗销售给区县(自治县)疾控中心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市疾控中心要负责将第一类疫苗运送分发至区县(自治县)疾控中心,区县(自治县)疾控中心负责将第一、二类疫苗分发或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

  “这就意味着疫苗流通渠道规范、有序,从而保证疫苗的质量。”市卫计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疫苗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疾控机构、接种单位要如实记录疫苗的流通、使用信息,做到票、账、货、款一致,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涉及退回疫苗的,必须经原渠道退回。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报告本行政区域卫生计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两部门监督下实施退货。此外,全市将建立统一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运用药品电子监管码,实现最小包装单位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全过程可追溯。

  对接种人员来说,要严格执行接种告知、登记、接种、留观、不良反应处置等预防接种程序,严禁违规采购、销售和诱导使用第二类疫苗。

  此外,重庆市还将全面落实补偿政策。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市财政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来源:重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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