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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可否被质疑
发布日期:2016-09-09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566

 

    在某地一个政府采购项目中,采购人经公开招标采购了一批货物,中标结果发布后,参与投标的供应商A提出了质疑,认为中标供应商B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格文件有误,并出示了B供应商投标文件复印件。采购人组织评标委员会对A供应商的质疑内容进行了评议,评审专家认为A供应商的质疑并不成立,原评审结论无误,采购人依此进行了答复。A供应商对采购人的答复不满,遂向财政部门提出了投诉。财政部门经审查后认定A供应商投诉事项属实,裁定采购人采购结果无效,责令重新采购。B供应商对财政部门裁决不满,提出复议要求,认为其资格文件无误,且质疑内容为其投标文件中的非公开内容,A供应商对其他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非公开内容提出质疑和投诉,已超出了质疑、投诉范围。

    如此便衍生出一个问题:投标人可以对竞争对手的投标文件内容提出质疑和投诉吗?《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明确了三类可以质疑与投诉的对象,即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竞争对手的投标文件内容明显不属于采购过程的质疑范围,故存在质疑、投诉对象属于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结果两种可能性。笔者认为,应分情况来梳理这个问题。

    第一种情况:质疑对象为采购文件。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明确,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因此,投标文件系采购文件范围之内,但是,是否所有的投标文件内容均可被质疑?笔者认为不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三条提出了“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起算时间,其中就包含了“并非所有采购文件都可质疑”之意。

    从投标文件内容上看,除开标及采购公告中要求公开的内容外,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不会对外公开,应属投标人的商业秘密。因此,非公开的投标文件不应看作可质疑的采购文件。

    从采购文件的质疑时间要求看,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条例》第五十三条,应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收到之日则无从界定,也不存在公告之说。对他人投标文件提出质疑,不能判断是否属于合理的质疑期内。就本案来看,该质疑明显是在中标结果以后,距投标人收到其他采购文件(招标文件)也已超7个工作日。

    综上,笔者认为,投标人对他人的投标文件内容提出质疑不合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以“答复内容涉及商业秘密”(即《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为由拒绝其质疑。

    第二种情况:投诉对象为中标、成交结果。

    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投标人认为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也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质疑与投诉。在提起质疑投诉过程中,可将他人的投标文件作为事实依据和证明材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受理其质疑,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并根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应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情形的前提是质疑人获取他人投标文件已成既成事实,而不能通过询问采购人获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处理质疑的过程中应依法保护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投标文件中的未公开内容。(作者:臧鹏 单位:新华通讯社办公厅政府采购处)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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