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登录
设为首页|西部要览|证书查询|关于我们|帮助中心|电子期刊|新浪微博
2025年07月05日 星期六
客服热线   028-86635819  信息发布专线:028-86632360
理论探讨
您当前的位置:中国西部招投标网 > 理论探讨
借举报维权也应以事实为据
发布日期:2016-09-09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414

 

    当前,一些落标供应商采取质疑的办法恶意“搅局”、谋取中标,质疑不成便向有关部门举报,这样来回折腾,不仅耗费了许多精力,也让相关部门头痛不已。

    去年12月的一天,某省政府采购中心纪检部门收到有关部门转来的一封署名“李察”的举报函。被举报的项目系上半年该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公务用车公开招标项目,当时共有8家供应商参与投标,中标人为A公司。该项目因预算金额较大,受关注程度较高。开评标活动前后,采购中心曾收到R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并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复核和答复,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完全合法合规,质疑不成立。

    质疑人见质疑无法“取胜”,便走了另外一条“维权”之路——举报,仍然用质疑函中所列举的“事实证据”向有关部门宣扬自己的利益受损,希望利用社会舆论压力推翻原评审结果。岂不知,举报也同样需要事实证据作为支撑。由于举报函所列举的事项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面前缺乏说服力,证据不足,这一举报行为并没有如“李察”预期的那样产生轰动效应。

    主观推测不能代替事实证据

    举报函称,A公司中标车型的主要技术参数中有严重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可能,按招标文件要求至少应扣除标准分10分,而最终公布的该产品中标分数为92分,仅仅扣了8分。这表明评审专家未按客观事实打分,而是受了某种指示后的象征性扣分。原评审委员会则认为,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提供了招标文件所需的实质性要件和响应要素,其所得分数是客观情况的体现;评审专家完全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办法、量化指标进行独立打分,不存在“人情分”现象。

    举报函还提出,在A公司预中标车型无法提供或虚假提供国家节能环保部门认可的节能技术证书及国家级权威部门确认的自主创新证书的前提下,评审委员会未对相关证件的真伪进行核实,给出如此高分,实在让人费解。举报函还称,预中标车型在投标服务承诺中存在严重虚假响应招标要求的行为,该预中标车型在省内根本达不到12家以上售后服务网络,并称经与生产厂家核实,A公司仅在省内B、C、D等地建有服务网络。

    然而,经原评审委员会复核,中标人的生产厂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与招标文件要求相同的售后服务网络的证明。评审专家再次复核的结果进一步显示,举报人“一厢情愿”的质疑和投诉并无可靠证据。

    政府采购价低于市场平均价是法律要求

    举报函称,经查证,A公司预中标产品每台市场报价约为10.5万元,而投标价为8.5万元,存在低价倾销及恶意竞争之嫌。如此高的差价,是否会影响供货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有待进一步验证。

    价格随市场供求关系而浮动。该项目预算金额较大,引发了供应商的激烈竞争。投标人为中标而主动降价、向采购人让利,这并无不妥,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一条关于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的规定,以及第十七条关于政府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的要求。另外,中标人所投产品是经过工信部批准生产的合格产品,车辆质量和品质较有保障。举报人并未提供A公司恶意竞争和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有效证据。

    最终,有关部门在认真听取并调阅评审资料后认定该项目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人所列举报事项没有事实根据,属于恶意举报行为。(作者:刘跃华 单位: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打印 | 质疑 | 关闭
会员访谈
    免责申明: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指导网站——中国西部招投标网( www.xbbidcn.com),作为中国西部招投标领域公共服务平台,将转载其他媒体一些公开发表的信息或图片并注明来源,如果您确认您的原创作品以某种方式被抄袭、侵权,请您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一定会积极响应并作有效处理。电话:028-86635819,邮箱:xbbidcn@163.com。
招标公告信息发布
点击进入>>
商务信息发布
点击进入>>
招标代理机构声明
点击进入>>
项目业主信息发布声明
点击进入>>
西部招标采购联盟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