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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行业一周要闻(8月29日—9月2日)
发布日期:2016-09-07    地区:    阅读次数:746

 

 一、行业新闻

  1.河北省招标公共服务平台与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成功实现系统对接和信息交互

  8月25日,经过双方技术人员的努力,河北省招标公共服务平台与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成功实现了系统对接和信息交互。至此,河北省招标公共服务平台成为首家与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完成系统对接并持续进行数据交换的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河北省招标公共服务平台是依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经河北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北省招标公共服务平台按照“政府主导、共建共享、公益服务”的原则,正在省发改委及省招标投标协会等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推动建立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各设区市(县)的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并通过对接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与全国招标投标信息的公开共享,建成全省招标投标信息集中交换和公开共享的省级大数据枢纽。在此之前,河北省招标公共服务平台与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已经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在技术开发、业务推广方面达成了紧密合作关系。

  本次与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是河北省电子招标投标发展中的里程碑事件,为下一步与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共同推动建立全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体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菏泽市发布招标文件 为第三方交易平台公平竞争打开通道  

  日前,菏泽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督管理局正式发布招标公告,以公开招标方式引进符合条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这标志着“菏泽模式”又向前推进了一步。

  按照“菏泽模式”的制度设计,对交易平台的选择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的。通过招标方式先选择几家专业化交易平台进行试点,再随着经验的积累,逐步扩大准入范围,最终实现交易平台的市场化选择。

  借助招标投标这种行之有效的公开竞争方式购买若干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服务,能够最大限度做到质优价廉,有利于节省政府投资,充分整合资源,优化资源配置。从供给方来看,有利于形成交易平台之间相互竞争的格局,促进交易平台向市场化、专业化转变。

  此次菏泽市拟通过招标入围的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入围名单。进入该名单的供应商将通过其运营的交易平台为菏泽市提供包括工程/货物/服务、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在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电子化交易服务。

  3.深圳电子招投标服务费下调30%  

  9月1日起,深圳施行新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和电子招投标服务收费标准。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较此前相比,“新版”收费标准对工程交易收取的相关服务费均有下调。值得关注的是,电子招投标服务费较此前下调了30%,此举将惠及所有投标企业。

  据悉,“新版”收费标准在原有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了20%~30%。其中,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统一向招标人收取,包含:(一)施工、货物类,按中标价的1‰收取;单项工程最低收费不低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25万元;(二)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咨询、环境影响评价、检测鉴定、项目管理、项目代建服务等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服务以及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投标服务类,按中标价的8‰收取;单项工程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三)BOT、BT、EPC、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代建总承包等总承包类,按中标价的1.3‰收取;单项工程最低收费不低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电子招投标服务费向利用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开展网上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的企业收取。其中,按年收取:施工类,第一年4200元/年,第二年起2800元/年;非施工类,第一年2100元,第二年起1400元/年。按单项工程收取:施工类,每项工程1000元;非施工类,每项工程500元。

  二、政策动向

  1.河北让政采信用惩戒“落地” 

  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不良行为记录具体指什么?可通过哪些渠道获取这些信息?相关信息如何报送、使用?在河北省财政厅近日下发的《关于加强对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管理的通知》中,这些问题有了明确答案。

  诚信是金。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对政府采购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是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重要举措。此次《通知》的出台,旨在加强对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促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

  据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通知》系统梳理了《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19号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办法》(财政部20号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关于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不良记录的规定及惩戒措施,据此进一步界定了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不良记录的定义、信息来源、信息公告与报送、使用等,要求全省各市县财政部门、省直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通知》规定执行。

  2.工信部修订招标文件范本并开始征求意见  

  为规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行为,提高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依据《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通信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范本(试行)》(2009版)和《通信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文件范本(试行)》(2009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16版)》等8个招标文件范本的征求意见稿。

  三、业内观察

  1.政府采购“围标”玄机重重竟成产业  

  “家里用什么品牌,你还能根据性价比精挑细选,单位的就只能按照采购目录定了。”西北某省一家厅级单位采购负责人告诉记者,单位要采购一批空调,在采购过程中,格力、海尔等性价比更高的品牌因不在目录中,单位不能采购,最后只能根据采购目录选择了一个不常见的品牌。

  随着近年来我国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推行,各地政府采购日趋规范严格。但《经济参考报》记者近日在多地采访发现,政府采购中存在的“围标”“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等问题并没有被彻底遏制,各种寻租手法不断翻新且愈加隐蔽。在政府采购所涉及的市场中,参与竞争的企业往往靠的并不是自身的实力,而是过硬的“关系”和能够吃透各类“潜规则”的“八面玲珑”。

  政府采购中的“围标”行为也是行业内一个默认的“潜规则”。江西某设区市财政局采购办的一名评审专家告诉记者:“很多采购方会有早先预定好的供应商,他会告诉供应商,这次你可以中标。但必须组织另外几家来陪你竞标,好让招标看上去公平公正。”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围标”实际上已经自成产业。有些公司实力不济、关系不硬,靠自己很难拿到项目,就依附在这些大公司身上,专门帮助他们围标,再通过承包大公司中标后的二级项目获利。

  2.评定分离:扬弃和回归  

  深圳市住建局提出的“试行评标与定标分离”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提出的“评标定标分离的原则”在中国招标采购业内引起了很大反响,褒贬不一。

  实际上,评标定标分离并非是深圳的首创,《招标投标法》本来就是评标定标分离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也是评标定标分离的。有人认为,现行制度即具有一定的优越性,没有必要再搞评定分离。也有人认为,现行制度虽然支持评定分离,但不够完善,还需要调整和创新。

  深圳特区招标界的有识之士在当下提出了回归《招标投标法》的评标定标分离原则,使人们看到了中国招标健康发展的希望。坚冰已经打破,中国招标的航船必将沿着《招标投标法》的航道不断前进!

  3.评定分离:治标还是治本 

  2012年开始,深圳市开始尝试“评定分离”的探讨,2015年出台《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引爆全社会的探讨。有的专家欢呼制度创新和招标人责权利的统一,也有很多专家质疑其合法性、合理性,认为这种改革是采购科学性的一种倒退。

  “评定分离”并不是治本的方法,而是在根源无法控制的前提下的临时应变措施,因此一定会发生“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情况。这必然会造成人为因素的干扰和采购文件编制水平的下降。所以,从根本上解决评标结果效能不佳的正途,是提高企业采购文件的编制水平和企业采购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如果评标结果的合理性解决了,那还有什么必要谈“评定分离”呢?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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