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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如何挑选“合心”的代理机构?
发布日期:2016-08-24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717

  不管是《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都明确赋予了招标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的权利。但在当前简政放权的形势下,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取消后,越来越多的社会代理机构进入招标代理市场,使得采购人不得不面临这样一种状况:到底应该通过什么方式筛选出服务好、业务能力强的代理机构?

 

  一般说来,选择代理机构作为一个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不在集中采购目录之内。《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由此可以推出,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应有两种方式,一是自行采购,二是将这类采购项目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操作办理。

 

  自行采购

 

  首先应明确它不等于随意采购。如果采购人的自行选择权利随意化,势必会引发代理机构的各种公关行为。实际上,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的行为,仍属于单位集体采购行为,应在采购人内部有一个公开的程序,有专人负责并相互监督才能保证选择的公正性。综合分析,当前有如下几种方式。

 

  一是自主招标。采购人可比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相关程序,自行组织招标活动,发出采购公告或者邀请书,通过专家评审,从参与竞标的多家代理机构中选出较优者。此方式一般用于预算金额较大、代理服务费用较高的采购项目。

 

  二是直接指定。由于采购人经常有项目需要招标,经过长期的考察和对比,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不同,和某些代理机构形成了长期的信任和合作关系,当有采购项目时,可以直接确定代理机构进行委托,这也是“优胜劣汰”的必然结果。

 

  三是推荐指定。如果采购项目具有特殊性,时间要求又比较紧迫,代理费用也较小,采购人再采用招标采购等方式选择代理机构的意义不大,不如直接向其他使用单位咨询,或者由专家推荐做过同类项目的代理机构。

 

  四是抽签确定。采购人面临多家信誉良好、业绩优秀的代理机构可供选择时,并且代理费用也不作为主要的竞争因素。作为买方市场的采购人,为了更好规避选择过程中的寻租行为,可邀请几家代理机构随机抽签,这也应是“自行选择”的一种方式。

 

  委托集采机构采购

 

  实际操作中,确实有很多采购人要么对市场上的代理机构一无所知,要么可供选择的对象太多不知如何判断,于是转向委托集采机构进行采购。但对于集采机构来说,此类委托项目是必须接受还是可以拒绝呢?根据法律推理,显然应该是前者,这就使得集采机构同样面临着采购困难,并且也不可能对每个委托选择项目进行“一标一招”。

 

  采购人将选择代理机构的事项委托给集采机构的原因,除了信息不对称造成供求双方矛盾外,主要还是采购人缺乏选择标准,不知道如何选择代理机构。对此,集采机构可以通过采购服务的方式,组建一个动态的代理机构库,并明确筛选标准,以此为采购人示范,让采购人参照标准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组建代理机构库应公开竞选,由集采机构作为采购人,对代理机构提出要求,如注册资金规模,专业人员数量或相关业绩等,统一设定一个最低标准,凡满足条件的,均可入围代理机构库,这是一个从无到有的组建过程。

 

  另外,对代理机构库的后续管理,实行专业分类、动态管理。组建代理机构库只是起到提供参考标准的作用,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从库内选择,也可从库外选择,只要申请的代理机构具备同等综合条件或优于上述要求,经集采机构确认便可随时加入,以方便采购人自行选择。(李猛)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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