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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试水”评审专家三级评价机制
发布日期:2016-08-2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071

    福建省建立评审专家评价及退出机制,对评审专家实行“好、中、差”评价,评价与奖惩措施挂钩,评审专家一年内得5次“差评”或被3家以上单位记录“差评”将被除名

    《福建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近日正式实施。根据《办法》,福建省将建立评审专家评价及退出机制,采购人、代理机构可对评审专家分别做出“好、中、差”评价,评价与奖惩措施挂钩。一年内,专家得5次“差评”或被3家以上单位记录“差评”,将被除名,而广受“好评”的专家将被优先抽取。

    据了解,与财政部此前公布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相同,《办法》也针对评审专家设定了“好、中、差”三级的评价机制。福建省率先“试水”此项机制,其具体实施中出现的经验教训,将有助于财政部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尽快出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针对评审专家“好、中、差”评价机制,《办法》规定,负责抽取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评审专家的工作纪律、职业道德等职责履行情况,按照“好、中、差”等次在评审专家库中进行记录。

    其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严守评审工作纪律,业务水平高,自觉抵制并报告供应商的违法行为,自觉抵制并举报评审过程中有关人员的非法干预行为,高质量地完成评审工作的,记录为“好”。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无违法违规、违反评审工作纪律、违背职业道德行为,按规定完成评审工作的,记录为“中”。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有不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询问采购人代表倾向性意见;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影响其他评审专家公正评审;不能实事求是填写评审专业领域,业务能力不足以胜任个人所申报专业领域评审工作等9类情形之一的,记录为“差”。

    《办法》还明确,评审专家可以在评审专家库中查询本人职责履行情况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办法》规定对评审专家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记录的,采购人的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暂停其评审专家抽取权限。各级财政部门在审查处理供应商投诉或者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评审专家存在未尽客观、公正、审慎评审义务导致采购结果改变情形的,应当在评审专家库中将其职责履行情况记录调整为“差”并注明原因。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受到处罚的不良行为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在专家退出机制方面,《办法》规定,评审专家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职责履行情况记录为“差”达到5次,或被3家以上单位记录为“差”;以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受到刑事处罚或者除警告和3万元以下罚款以外的行政处罚等9类情形之一的,经各级财政部门确认后,省财政厅应当将其解聘并从评审专家库中除名。

    此外,在激励机制方面,《办法》要求,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评审专家职责履行情况记录与抽取相挂钩的激励机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和社会影响较大项目的评审专家,应当优先从履职情况记录较好的评审专家中随机抽取。

    《办法》还对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评审专家的权利与义务、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其中提出,评审专家库实行“统一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闽财)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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