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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拒签合同 采购人应获取书面证据
发布日期:2016-08-2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575

   案例回放

 

  某采购代理机构受委托对一实验设备项目实施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过程非常顺利,采购结果也令采购人满意。

 

  但让采购人代表意外的是,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成交供应商E公司反应冷淡,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并未主动联系商签合同的事宜。

 

  采购人代表遂主动联系E公司项目联系人。对方接到电话后表示:“在开会,这几天都很忙,下周再联系。”第二周联系时,E公司的项目联系人表示在出差。

 

  在使用部门的催促下,接下来的一个月里,采购人代表多次给E公司项目联系人打电话。没想到多次催促后,对方竟很不耐烦地说:“别催了,最近没货。”

 

  无奈,采购人代表找到采购代理机构,诉说完E公司的沟通情况后,要求确认第二成交候选人G公司为成交供应商。

 

  为慎重起见,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打电话给E公司项目联系人。E公司项目联系人仍表现得极不耐烦:“不是说过最近没货吗?再催也没用啊。”

 

  在此情形下,采购人代表第一时间通过代理机构重新确认G公司为项目成交候选人,并于当天下午就签订了采购合同。

 

  一周后,G公司完成了供货。虽然价格略高,但总算完成了采买事宜,采购人代表松了口气。

 

  令采购人代表没想到的是,使用上G公司设备的第三天,E公司项目联系人打电话来商议签合同事宜,声称公司拿到货了。

 

  采购人代表得意起来:“晚了,早干嘛去了……”

 

  E公司在得知G公司供货后,就将采购人代表举报到了有关部门。相关部门把举报函转到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监管部门调阅相关采购文件后表示:“幸亏此次采购在实质性要求中规定的供货时限很短,你们重新确认G公司的事发生在E公司承诺的供货时间以后,不然还真不好办,因为你们没有拿到E公司拒绝签合同的书面证据啊……”

 

  引出问题

  1.什么种情况下采购人可以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2.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该如何确认供应商的拒签合同事宜?

 

  专家点评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也可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在非招标采购中,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该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也明确,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根据《政府采购法》,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界专家提醒,中标(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一定要拿到书面证据,不然之前确定的中标(成交)供应商一旦后悔,采取质疑投诉或举报等措施,采购人会有理说不清,陷入被动局面。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 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按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也可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清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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