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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出具资质证明的原件证明符合要求 为何还废标?
发布日期:2016-08-17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111

  案例:

 

  某地政府采购中心进行的一个政府采购招标项目,在招标文件中对合格投标人提出了相应的资格要求,并规定投标人必须在其投标文件中附上相关资格证明的复印件。同时,在招标文件中还规定投标人代表在参加开标会时须携带有关资格证明文件的原件供查验。在评标过程中,有评委发现在投标人A的投标文件中只称其拥有所要求的某项资质,但却未附对应资质证书的复印件。此时,采购中心的代表称,投标人 A 的授权代表在参加开标会时出具了该项资质证书的原件。评标委员会据此判定投标人A的资格符合要求,经详细评审后,投标人A被最终确定为中标人。 评标结果公示后,有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提出质疑和投诉,监管部门在调查中发现了上述情况,请问应该如何如理?

 

  答案:

 

  判定中标无效,依照评标办法的规定在其他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

 

  理由:

 

  (1) 资质证书的原件并非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只是用于核对投标文件中所附内容的真实性,评标应以正本投标文件为准。

 

  (2) 评标的主体应为评标委员会,而非采购中心或采购中心的代表。

 

  注:在此类问题上不能简单地认为应以实事为依据来进行判定,而应以事先约定的规则为依据来进行判定,招标文件的规定就是事先约定的规则。否则,所有投标文件中的不符之处,均存在与投标人或投标产品的实际情况不完全一致的可能性,那么评标委员会的首要任务就是要“调查取证”了,而这显然是不正确的,也是无法操作的。实际上,投标人如果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虚假材料,则属于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不仅不能中标,“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要求投标人代表在开标时携带有关资格证明文件的原件只是一种防止投标人弄虚作假的事前控制手段,并不能因此而废除或取代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值得引起注意的是,在世行、商务部等许多招标文件范本中,都有一条规定:即“判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证据”。因此,要求投标人代表在开标时携带有关资格证明文件原件的做法本身就值得商榷。近期建设部已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不应要求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出具资质证书的原件。

 

  (董莹根据“青海省2016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班”金翔老师讲课录音整理)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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