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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对法律类评审专家急发“征集令”
发布日期:2016-08-16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247

    近日,四川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征集。本次专家征集主要是根据PPP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财政支持经济方式转变的改革要求,扩充法律类评审专家的数量,确保满足改革发展工作需要。

    《通知》明确了此次四川省政府采购专家征集的背景。随着财政管理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采购评审领域不断拓展,各级财政部门需要积极适应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财政支持经济方式转变的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大评审专家征集力度,扩充民商、经济、知识产权等法律类评审专家的数量,确保满足改革发展工作需要。特别是在该省评审力量薄弱的地区,更要高度重视评审专家征集工作。对此,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相关人员表示:“目前政府购买服务以及PPP等政府采购项目越来越多,这种项目相比其他项目更加专业和复杂。但是我们政府采购这方面的法律专家并不多,因此急需征集。”

    尽管专家数量很重要,进一步做好评审专家资格审核,把关专业品格更重要。评审专家专业品格是保障评审质量的基础,《通知》要求四川各市(州)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进一步强化评审专家资格初审工作。一是加强符合性审查力度。认真审查申报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网上注册的信息和书面资料是否一致,职称、学历、工作年限等是否满足规定的条件。二是加强关联性审查力度。认真审查申报人的专业技能与申报的评审品目之间的关联性,防止评审品目过多过滥,出现专家“不专”的问题。三是加强执业品行审查力度。认真审查申报人有无违法犯罪记录,按照规定到当地检察部门查询申报人违法犯罪记录情况。

    专家进库以后,四川省将进一步做好评审专家教育培训,提高业务能力。评审专家培训包括拟聘评审专家岗前培训和评审专家继续教育培训,由财政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协助。从今年开始,各级财政部门要明确告知参加岗前培训的拟聘评审专家,应当在参加培训前与财政部门签订《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任协议》;参加继续教育的评审专家,将以现场闭卷方式进行测试,测试不合格者,不得通过检验复审,并按规定终止聘任,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在专家执业过程中,四川省财政厅将进一步做好评审专家执业监督,促进评审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财政厅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强化其执业监督。一是强化处理处罚工作。对于评审专家执业中存在的违背执业道德、违反工作纪律、不能胜任评审、违法违规评审等行为,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要严格依法给予违约处理或行政处罚。二是强化执业情况反馈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责成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对每一个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执业情况书面反馈,未反馈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在年度考核中,给予扣分处理,对于责令限期整改后仍拒不反馈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或者责令停业整改。

    《通知》还强调了四川省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处理处罚信息报送,加强基础管理。一是及时将评审专家中止执业、终止聘任、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等处理处罚相关文书报送财政厅,由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据此对评审专家信息予以技术屏蔽;二是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评审专家的违约处理和行政处罚信息季度统计情况报送财政厅。(记者吴敏报道)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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