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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用车必须实施政府采购
发布日期:2008-07-0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05

      本报讯 近日,重庆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和市监察局联合发出《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通知,要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用车要节能减排,车排量限制在1.8升以下(含1.8升),价格20万元以内,同车型手排挡优先,全部车辆必须实施政府采购。
  
  通知要求,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机关等行政单位和市级各类事业单位。业务车辆则是指公务车编制以外的、为满足业务工作开展需要,使用各类资金购置的各种型号的机动车辆(不含摩托车)。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编制由市财政局统一核定,业务车辆原则上最低使用年限7年或最低行驶里程30万公里,7年或30万公里以上能够使用的应继续使用。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吴国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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