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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出台
发布日期:2008-07-0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33

    提到“精细化”这个词,大多数人会将其与管理相连。的确,目前,精细化管理理论是管理学常用的一个理论,然而,江苏省徐州市却成功的将其与政府采购“联姻”,并出台了江苏省第一个规范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管理办法--《徐州市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将进一步规范非招标方式的使用,方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此种采购方式的精细化管理”,徐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韩松表示。
  
  弥补法律空白
  
  按照《办法》的规定,非招标采购方式主要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和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目前,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法律法规对以上四种采购方式的规定较少,他们的使用范围和采购程序,《政府采购法》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而有些问题却没有涉猎。
  
  比如,在使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如何处理等问题就是一个法律规范的盲区。“这就会带来很多问题”,韩松说。“不但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会遇到很多障碍,而且还可能招致供应商投诉,增加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工作量”。
  
  因此,该《办法》对此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办法》指出,在使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谈判开始后,在谈判文件及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以按照公平、公正和竞争原则,继续进行谈判采购;如果只有一家,可继续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提高法律操作性
  
  “制定法律、法规,就是为了便于实际操作,为采购和监督管理提供法律保障,因此,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尤为重要”,韩松说,“然而,目前,虽然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对于竞争性谈判使用哪种评审办法进行了规定,但是可操作性并不强。”
  
  在《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第三条规定,采购人或其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可以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但是,如果采购的产品为非标准定制商品及非通用服务无法明确确定质量和服务的采购项目采用什么评分方法,《通知》并没有明确规定”,韩松表示,“这就成为操作的一大障碍,而该《办法》就弥补了《通知》的这个遗憾,提高了《通知》的可操作性。”
  
  《办法》指出,竞争性谈判采购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对非标准定制商品及非通用服务等无法明确确定质量和服务相等前提的采购项目,可以采取其它评分法进行评定。采取其它评分法进行评定的谈判项目,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取得财政部门的批准。
  
  完善采购服务
  
  “《办法》的出台弥补了当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空白、提高其可操作性,这不得不说是为我市政府采购精细化操作,精细化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韩松表示,同时“政府采购不仅仅是采购,更重要的是服务,为采购人做好服务才是政府采购之根本目的。”
  
  目前,有些采购人指出,政府采购效率低,甚至有些采购人以此作为规避政府采购的理由。为了从根本上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为采购人提供优质服务,《办法》对非招标采购几种采购方式的操作时间进行了细化,对每一个操作步骤都限定了明确的时间期限。
  
  以询价采购方式为例,《办法》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后一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询价工作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询价小组根据全体成员签字的原始询价记录和询价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当为每一个步骤都规定了明确的时间,采购代理机构拖沓的行为将大量减少,采购效率也将大幅度提高。”韩松说。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刘卫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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