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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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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变更采购方式的法律保障
发布日期:2016-08-02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794

 

    实践中,变更采购方式是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和执行机构经常遇到的现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采购方式变更审批及操作程序,笔者建议从顶层设计入手,出台《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实施规定细则》,进一步厘清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采购方式选择或变更表述模糊、难以界定的问题。其中,重点应解决首次采购方式的选择,首次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实质性响应供应商不足3家时如何处理的问题。建议作如下规定:

    其一,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应兼顾公平与效率,根据项目类型、性质、特点,对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选用最合适的采购方式。采购方式的选择应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共同确定,双方有争议的,可报同级财政部门决定。

    其二,首次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实质性响应供应商数量不得少于3家(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除外)。

    其三,同一项目首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实质性响应供应商不足3家而废标,经批准重新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应公开征集供应商。如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经参与评审的专家论证后,在确保采购文件无不合理条款、采购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前提下,采购程序可继续进行;如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一家,可按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其四,同一项目首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实质性响应供应商不足3家而废标,再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仍废标,经批准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经有关专家论证后,在确保采购文件无不合理条款,采购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可将二次投标的供应商作为本次谈判的供应商。如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采购程序可继续进行;如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一家,可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其五,同一项目首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因实质性响应供应商不足3家而废标,再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组织采购的,经公开征集供应商,并经参与评审的专家论证,在确保采购文件无不合理条款、采购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如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采购程序可继续进行;如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一家,可按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其六,同一项目首次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因实质性响应供应商不足3家而废标的,再次询价采购时,在确保采购文件无不合理条款、采购程序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如实质性响应供应商仍然不足3家,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采购程序可继续进行。

    其七,上述建议中,变更采购方式审批均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评标委员会或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表。(作者:黄学军 单位:江苏省宝应县财政局)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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