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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淮安市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显成效
发布日期:2016-07-2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234

 

    《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市上下始终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贯彻实施有关法规制度,通过不断探索实践,逐步形成一整套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相互合作并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建立起较为完善的能够有效规范各采购主体、各环节关系的工作制度,采购范围和规模逐步扩大,在规范财政资金支出管理、节约财政性资金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2015年,全市政府采购预算101.9亿元,实际采购金额87.4亿元,节约率14.3%,最大限度地发挥了资金使用效益,降低了财政支出成本,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和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促进了党风政风廉政建设。

    推行“管采分离”,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为了保证政府采购工作有序开展,各县区在财政局内逐步设立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时,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采管分离”的规定,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部分县区又成立了采购中心,负责具体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与实施。2014年,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深化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整合各招投标采购交易中心,成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财政局将原政府采购中心的人财物及相关业务全部划转,从原有的“采管一体”变为现行的“管采分离”、“既纳入又规范”的管理模式。

    织密制度笼子,促进行权运行更加公开透明

    在《政府采购法》框架内,结合国家部委和省有关部门规定,先后制定发布《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市级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制定了《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办法》、《市级工程类政府采购操作流程》等规范性文件,对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等工作程序和办事规则作出了详细规定,严格执行采购申请、变更审批、资金支付、进口产品采购等制度,确保采购项目立项手续齐全、资金落实到位,促使政府采购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

    严把关键环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实务操作

    一是预算管理关。严格按照“业务处室无预算不审核、操作机构无计划不采购、支付处室无预算不支付”要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重点对政府采购计划资金、计划程序、资金支付等方面进行审核,确保采购严格按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和数额执行。二是采购计划及采购方式审批关。由市财政局职能处室审核采购单位的采购计划,并按相关要求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采购中心受理采购计划后,根据批准的采购方式和目录限额标准,会同采购人组织专家论证采购需求及评审标准,严格按照法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竞争性磋商六种方式及程序进行采购。三是采购信息和采购结果公开发布关。对每个采购项目,采购中心均在财政部门规定的媒体以及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对采购结果也按相关法规要求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2015年,全市共发布采购需求信息公告2300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2269条,实现应公开尽公开。四是见证合同、监督履约关。采购中心严格审核采供双方签订的合同,防止违背招投标文件要求,并监督其合同履约情况,对不诚信供应商进行相关处罚,确保采购结果有效实施。

    创新服务理念,不断提高政府采购经济社会效益

    目前,全市政府采购范围已拓展到货物、工程、服务三大类200多个小类,并加速向服务外包、公共服务等新型服务领域推广。其中政府购买服务已涉及信息技术、工程咨询管理、公共设施管理、环境保护、文教卫体育等18个大类,并成功实施了农村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市区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等一批公共服务政府采购项目,近年来又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棚户区改造、高速路建设等纳入了政府采购服务范围。在政府采购方式上,也由最初的询价、邀请招标方式扩展为现行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六种采购方式。同时积极研发“淮安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2015年,全市公开招标采购规模为71.9亿元,占采购总规模的82.3%,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的采购规模分别占11.8%和2.4%,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已成为目前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强化监督管理,构建全方位政府采购监督体系

    目前,全市已初步形成以财政、纪检监察、审计、公证、质量监督等部门协同配合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财政部门每年对市级集中采购机构及各县区监管机构进行工作考核,并对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代理协议、采购文件、信息发布、评审委员会组成、评审过程、中标成交等9个方面内容。此外,对各级财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集中采购机构,统一开展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活动规范管理清理整改工作。目前,所有采购项目的评委抽取及现场开评标工作均要求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全程接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监管,同时建立起供应商质疑投诉制度,充分发挥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作用。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联合加强对有关投诉、质疑、信访的规范处理,做到处理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法律运用准确,完善政府采购救助机制,有效规避和防范法律风险。(通讯员汪垚侍才)

 

    来源:淮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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