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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两个问题值得关注
发布日期:2016-07-18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631

  目前,政府采购招标时一般要求竞标人提供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但在实践中,笔者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检察院收集、整理、存储经检察院立案侦查并由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犯罪信息,建立行贿犯罪档案库,检察院自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行贿犯罪等信息录入行贿犯罪档案库。而有的竞标单位利用时间差,在生效裁判结果尚未录入行贿犯罪档案库之前,向检察机关进行查询,从而获得没有相应行贿犯罪记录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然后参与投标。二是政府采购法第22条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包括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和因违法经营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两类,然而行贿犯罪档案信息里只有刑事处罚,没有行政处罚,所以“行贿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只是有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其中一种证明。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通常仅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来证明有无“重大违法记录”。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开标30日后由采购人向检察院申请对中标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再次查询。对恶意隐瞒犯罪行为参与竞标的,中标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认定中标无效;中标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应当认定中标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中标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应当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建议政府采购法第77条增加一款:明知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还参与竞标的。此款是对参与竞标人供应商的监督。三是建议政府采购法中增加举报奖励条款(按标的百分比进行奖励)。政府采购是一项公共活动,除了财政、纪检、监察、检察机关的监督,还应引入社会监督,特别是竞标人之间的相互监督。竞标人之间相互了解,又存在竞争关系,政府采购法若规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监督效果会更加明显。(作者:蔡小林 单位: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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