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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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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重视加强政府采购"监管"
发布日期:2008-06-16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11
    建立“监管”约束机制,以保证政府采购工作依法规范运作,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立完善过程中急待解决的焦点问题。笔者认为,监管机制的形成一方面要以《政府采购法》为依据,另一方面要借助纪检、监察、审计及新闻媒体对采购的程序操作及采购合同履行实行全方位的监督管理,使政府采购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
 
    首先,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如《政府采购法》及有关配套法规和管理办法,提高采购人员的整体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
  
    其次,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行政监督管理,即在规范政府采购操作程序的基础上,建立重点采购环节的日常监督制度。具体表现在:一是采购计划制定环节,应当建立政府采购预算制度。先由各采购单位向政府部门申报采购计划,由财政部门连同采购机关对其进行汇总和审批,然后再层层批复下达,在审批过程中要注意保证采购预算的全面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二是在具体采购环节上建立供应商资格审查制度,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要求的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发给市场准入资格证书,并实行年检制度。三是为使招标工作做到客观公正,需要建立专家评委库制度,即由采购机关聘请相当数量的相关领域内的专家作为评审员。在评标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评委,以此提高招标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四是在货款结算环节,实行采购、付款、验收相分离的制度。必须建立财政、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单位相互独立并相互制约的机制,即政府部门负责采购计划的审批,但不直接参与具体采购事务;政府采购机关负责管理或组织采购工作,但无权支付货款,使采购、付款、验收三权分离,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
  
    第三,加强审计、司法、监察、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建立必要的专业监管队伍。由于政府采购活动牵扯的范围广,因此对采购活动的监管不仅涉及财政、财务方面的知识,而且还涉及到工程决算、国际贸易、金融、法律及有关采购对象的专业知识。对于涉及专业知识的部分也要聘请相关的专家进行评定。
  
    第四,建立较为完善的政府采购工作评价指标体系。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广泛展开,如何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效果进行客观和科学地评价急待解决。具体而言,应当包括:一是采购资金的节约额;二是采购过程的时间跨度是否符合要求;三是政府采购对象质量是否符合使用方的要求。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网    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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