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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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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方式在药品采购中运用
发布日期:2008-06-1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17

    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购销行为,提高药品采购的透明度,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是各级党委和政府非常关注的一项重要工作,为此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自从《政府采购法》施行以来,涟水县将药品采购纳入政府采购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在药品采购中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政府采购方式是否适用于药品采购,首先应看其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适用范围,《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对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从采购人、采购资金、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采购对象范围五个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凡是同时符合五个要素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依照本法开展采购活动。按此规定,涟水县将全县县、乡(镇)级非营利性医疗单位组成采购联合体,对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开展采购活动,保证了采购范围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在实施具体采购活动中,根据不同的采购需求,选择不同的采购方式。

    一是对临床应用普遍,采购量大的药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无论是透明度上,还是程序上,都是最富有竞争力和规范的采购方式,也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操作中,首先确定药品招标品种,由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对医保目录内的药品,根据临床用量和采购用量的大小列出所采购的品名,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征求采供双方的意见,确定招标候选品种,然后组织临床、药学、医院管理方面的专家对候选品种再进行筛选,最终确定招标品种;其次,依法操作。招标品种确定后,由采购单位组成采购联合体,按照法定程序组织招标活动。招标过程邀请纪检监察、卫生、药监、财政、物价等部门参与监督,确保招标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二是对临床应用普遍,但采购批量相对较小的药品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

    询价采购是一种相对简单而又快速的采购方式,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均可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采购。在实际采购中,对临床应用普遍,但采购量相对较小的药品,按照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单位、质量、生产企业等类型,事先予以确定,采用询价采购的方式采购,根据同品种、同规格、同产地、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中标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过程邀请有关部门参与监督。

    三是对临床应用较少,价格浮动较大且市场供应难以保证的药品以及新特药品采用集中洽谈的方式采购。

    集中洽谈虽然不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但是考虑到药品采购的不特定因素较多,新的药品不断应用于临床,特殊疾病用药及抢救药品的应急采购等情况都会随时发生,且这类药品采购量小,价格起伏不定,在采购时,无论是采用集中招标还是询价方式都难以实施。因此,对这类药品采购,采用了集中洽谈的方式进行采购,就是在全县设立一个固定洽谈场所,每月固定两个集中洽谈日,届时,药品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均到固定场所内进行购销活动,采购方选择三家以上的在册供应商进行洽谈,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成交。

    通过半年多的探索和实践,有效地规范了药品采购程序,增强了药品采购的透明度,提高了采购单位的资金使用效益,药品质量得到了保证,对预防和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起到了积极作用。

来源: 江苏省涟水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贾启群 杨玉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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