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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资质和业绩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6-06-24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942

 

案例回放■■■

2015年8月21日,我中心就某行政事业单位网络数据中心建设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实施了政府采购。本项目共有4家单位投标,其中A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A分公司”)以分公司身份递交投标文件参与投标。A分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其总公司出具的授权书,授权书明确“分公司代表总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并负责后续签订合同的工作”。评标委员会进行了如下判定:1.A分公司具有其总公司的授权,故接受其使用总公司资质,认定A分公司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资格要求;2.考虑到本项目最终签订合同及后续实施单位为A分公司,故业绩认定应以A分公司的业绩为准,A分公司提供的总公司的业绩不予认定加分。

案例分析■■■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分公司参与投标采购的法律依据及如何判定其资质、业绩。关于评标委员会的上述两个判定,笔者认为,可从以下方面进行思考。

一、A分公司提供的总公司授权书,一方面证明总公司知悉本次招标内容以及其分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的行为,也体现了总公司为A分公司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承诺。根据《政府采购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的解释,A分公司具备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另一方面,总公司出具的授权书也体现了总公司允许A分公司使用其资质,并对其投标过程提供技术支持的意愿。因此,A分公司满足本次招标的实质性资格要求。

根据以上两点,评标委员会对A分公司投标有效性的判断是合理合法的。但评标委员会也建议A分公司在以后的投标中,对总公司的授权书进行完善,明确总公司是否同意分公司使用其资质的意见。

二、A分公司提供的总公司授权书同时明确,“分公司代表总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并负责后续签订合同的工作”。针对授权书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对A分公司进行了询标。A分公司明确表示本项目的合同签订单位及后期实施单位均为A分公司,总公司仅负责资质提供、技术支持,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不涉及项目具体实施。评标委员会认为,根据授权书的内容及询标情况,可以认定本项目投标人(投标主体)为A分公司,而招标文件中实施能力的加分是针对投标人设置的,故A分公司提供的总公司业绩不予认定加分。若A分公司仅代表总公司进行投标,项目后期签订合同及实施均由总公司负责,对于总公司的业绩则应认定加分。

上述案例为今后的招评标工作提供了借鉴:第一,分公司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需提供由总公司出具的授权书。授权书中应明确分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所能代表总公司行使的权利、义务及相关资质的使用。第二,在评分过程中,是以分公司实施能力为准还是以总公司实施能力为准,应根据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范围进行判定。若总公司仅授权分公司进行投标,项目由总公司负责实施,则应以总公司实施能力为准;反之,应以分公司实施能力为准。

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法》第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

(作者:傅耀  单位: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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