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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商洛:供应商3年内有行贿记录将无缘政采
发布日期:2016-06-1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807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大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政府采购领域腐败的力度,促进惩戒失信、激励守信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陕西省商洛市政府采购中心日前印发了《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凡有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供应商,一律不得参与政府集中采购活动。

 

  《通知》提出,中心代理采购人组织实施的所有集中采购项目均列入查询范围,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采购活动都要开展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具体查询内容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其授权委托的全权代表在近三年的行贿犯罪档案记录情况,供应商需自行到人民检察院申请查询,并提供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告知函》。

 

  《通知》规定,中心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应将供应商在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作为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必备条件,并在项目评审中对供应商有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进行审查,对供应商有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资格审查为不合格,取消其参与采购活动的资格。另外,对被确定为中标、成交单位的定点供应商,在合同期内,每半年集中到人民检察对其有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查询一次。对有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依法终止合同,并取消其定点供应商资格。

 

  具体工作流程为,将查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情况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在采购文件中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应提供的证明文件格式以及查询工作流程、查询结果处置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供应商自行到人民检察院申请查询,并将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装订于响应文件中;在采购活动实施过程中,根据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对供应商进行审查,并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作出处置;对定点供应商有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查询,由项目经办科室每半年到人民检察院进行一次集中查询,并根据查询情况及其查询记录作出相应处置。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有关科室应充分认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做好对供应商相关政策规定的解释和宣传,加强与人民检察院查询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开展查询行贿犯罪档案工作作为一项制度,严格执行。对执行不力造成失误的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作者:董莹 通讯员 李平)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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