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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招标投标监督工作动态
发布日期:2005-09-10    地区:四川省-成都市    阅读次数:1469

四川招标投标监督工作动态

第9期

(总第37期)

四川省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                 2005年8月11日


按:20056910日,监察部执法监察司在成都召开了部分省、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督工作座谈会。会后,提出了以《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为指导,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刊发如下。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以《实施纲要》为指导,进一步做好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督检查工作

近年来,有关部门积极整顿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工程招标投标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一是有些部门和地方违反《招标投标法》,实行行业垄断、地区封锁;二是少数项目业主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三是专家评审制度不完善,有些项目的评标活动不公正;四是有些招标代理机构没有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代理行为不规范;五是存在串标、骗标、中标后擅自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现象;六是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及领导干部直接介入或违规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七是行政主管部门违法违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标投标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问题仍然存在。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就监督管理方面而言,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在监管体制上存在多头监管、同体监督的弊端;二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在监管机制上存在各自为政、“依法扯皮”的缺陷;三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在制度上还需要不断完善;四是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模式不适应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监督需要;五是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六是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结果的落实情况缺乏必要的监督;七是一些纪检监察机关参与这项工作的定位不够准确,没有找准对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执法实施监督的切入点,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的力度不够。

为了贯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提出的关于完善和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的要求,推动《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的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以《实施纲要》为指导,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督检查工作。

(一)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按照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的要求,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逐步完善惩处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制度、破坏制度的行为,切实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管理,做到有章可循、令行禁止、违者必究,坚决维护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的严肃性。当前,纪检监察机关要着重检查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行政主管部门违法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行政许可事项;二是部门和地方实行行业垄断、地区封锁;三是政府和部门假借应急工程、保密工程等名义规避招标;四是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五是政府和部门领导直接介入或违规干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

(二)通过检查行政主管部门对投诉问题的处理情况,督促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检查行政主管部门对投诉问题的处理情况,是纪检监察机关督促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的一个重要手段。《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0048月,国务院七部委出台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该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有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的,应当建议其行政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纪检监察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关于受理和解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投诉问题的沟通联系制度和违纪违法案件的移交制度。可以选择一些投诉项目进行深入了解,以检查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要依法运用监察建议书等形式,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反馈该部门存在的问题,并督促解决。

(三)加大对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实施纲要》明确提出:“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充分发挥惩治的重要作用”,“惩治和预防是反腐倡廉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两个方面。惩治有力,才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纪检监察机关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督检查工作中要加大对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通过查办案件推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的落实。要重视和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深入剖析,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原因,督促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督促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切实承担起牵头单位的指导与协调的责任,建立健全统一协调的监督机制。纪检监察机关要督促、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统一协调的监督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已与监察部等部门会签了《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各地纪检监察机关也要督促当地发展改革部门抓紧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并明确工作规范,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形成监督的合力。要督促配合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实施纲要》的基本精神和相关内容,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完善和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的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科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规划,提出贯彻落实的得力措施。

(五)配合发展改革等部门推进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中央明确提出要坚持以改革统揽预防腐败的工作。近年来,在改革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标制度建设方面,有些部门和地方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如四川省成立了各相关部门组成的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在纪检监察机关设立办公室,整合了监督力量;浙江省11个地市建立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统一的招标投标平台,有利于提高机关效能,加强廉政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建设部等部门联合开展建设单位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限制或取消“黑名单”上的建筑商承揽工程的资格,在信用监督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继续配合发展改革等部门以《实施纲要》为指导,坚持深化改革,创新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体制机制制度,着力研究解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现行的监督体制机制制度存在的问题。

(摘编自监察部执法司执法监察工作信息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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