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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全流程 提升采购效益
发布日期:2016-06-0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140

  ——以浙江舟山定海区清河净水项目为例

  政府采购效益,是指政府采购活动中所费和所得的关系,包括经济效益、政治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等。当前,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效益的评价,往往集中在狭义的经济效益角度。笔者拟以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清河净水项目为例,分析政府采购经济效益问题。

  定海区清河净水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是“五水共治”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区财政部门与相关主管部门紧密配合,认真做好项目前期的预算成本控制、采购组织过程中的细节控制和标后的合同履约管理,项目成交总价从1.43亿元压缩到0.27亿元,节约财政资金1.15亿元,为提升政府采购经济效益积累了经验。

  事前:引入预算评审 控制项目成本

  限于地方财力水平,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尚未作为一项单独的内容纳入财政支出预算范畴,而是作为部门预算的从属部分在现有支出预算中统筹,客观上造成部分单位轻视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预算无法反映实际采购需求和成本。定海区按照“重大项目提前介入、专业人员核定成本、成本难题有效分解”的思路,有效解决了项目预算与采购需求脱节、难以控制采购成本的问题。

  重大项目提前介入。按照现行财政资金管理规则,部门单位对通过政府采购节约财政资金积极性有待提升。在项目预算与实际需求、采购成本匹配性较差的情况下,监管部门提前介入重大采购项目,并与相关单位进行有效沟通,形成一致性目标,具有积极意义。在定海区清河净水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区财政部门主动与相关单位沟通衔接,全程参与项目论证、需求论证等环节,针对采购方式方法、项目预算控制、结果控制等问题提出意见与建议,最终形成了一致目标,为项目的顺利打下了良好基础。

  引入第三方评审,控制预算成本。为减少项目预算与成本的差距,定海区依托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编审中心的力量,引入专业人员对清河净水项目进行概算评审。据了解,这是定海区首次尝试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评审,通过让专业机构做专业的事,弥补了政府采购监管人员专业技术力量不足的“短板”。

  预算分解,化解成本难题。预算与成本的核定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难题之一。在清河净水项目预算核定中,该区细致分析项目特点,将项目预算分解为“人员成本+工料成本+税费+技术成本”,然后按照“先易后难”的步骤,逐一核定人员成本、工料设备投入和项目税费等固定成本。针对项目技术的广泛适用性问题,参考了同类项目技术特点和实际成交价格,合理测算技术成本。最终,将概算总价1.43亿元的项目预算控制价锁定为0.45亿元,大幅压缩了项目成本。

  事中:借助充分竞争 降低成交价格

  以市场机制为导向是政府采购的重要原则,也是保证采购效益、节约财政资金的关键。在清河净水项目中,定海区始终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市场原则和政府采购程序。

  坚持广泛参与,把项目晒在“阳光”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以全过程信息公开为指导,通过前期论证、广泛征集意见建议,弥补采购文件的漏洞,剔除排他性,保障采购条款的公正性和参与的广泛性,为供应商的充分有效竞争创造了良好条件。

  坚持公正评审,将项目置于“公平”中。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是整个项目的重要一环,其中评审专家的作为最为关键。为弥补此类项目专家资源匮乏的问题,确保评审的公正性、有效性,该区采用了由主管部门差额推荐评审专家和系统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相结合的办法,并由区纪委全程参与专家的抽取。

  经过评审专家严格、规范的评审,最终,该项目以年单价888万元、三年总价2664万元的价格成交,较项目三年概算节省资金1.15亿元。

  事后:加强合同监管 畅通救济渠道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涉及合同签订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然而,实践中,部分采购单位作为政府采购合同的责任主体,却未认真履行合同主体的责任和义务,验收“走过场”、追责流于形式,财政部门对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的事后监督也有待提升,导致不少采购项目偏离了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

  在清河净水项目中,定海区财政部门与相关主管部门深入沟通,通过三个方面的努力,保障了项目实施的质量。一是要求主管部门制定《定海区城区河道水质提升工作考核细则》,明确了具体考核标准,并规定考核结果与资金支付额度相挂钩。二是将考核要求作为前置条件编入采购文件,使项目参与主体事先了解并接受相关条款,同时,也利于财政部门加强标后管理。三是将考核评价结果与合同价款支付相挂钩,倒逼中标人按照合同履约。按照约定,对于考核达到优秀的供应商,全额支付进度款;考核结果为优秀以下的,则按规定标准扣除款项直至解除后续合同。这些举措能够有效防止合同纠纷,确保项目质量。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在项目公示中标结果期间,有投标供应商提交了关于拟中标人合同业绩造假、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质疑和举报。定海区有关部门迅速启动调查机制,与其他地区的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业主单位取得联系并保持有效沟通,以书面形式进行核实取证,及时将调查取证结果向相关部门、企业进行通报,以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回应了投标供应商和社会各界的关切,保障了整个项目的顺利执行。

  综合清河净水项目的经验,笔者认为,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法定的监管部门,应在法律授权下,坚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做好五项工作。一是勤于沟通,勇于宣传。财政部门要与各部门建立主动衔接、沟通的工作机制。政府采购工作者既要有埋头苦干的决心,也要有抬头宣传的勇气,做好媒体宣传,及时消除误解。二是提升部门预算编制质量,注重需求论证和成本控制。将采购预算与预算标准、资产标准相结合,并通过对需求的论证加强项目成本控制,为物有所值奠定基础。三是善于借助外部力量,解决专业问题。四是以市场为导向,促进有效竞争。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信息披露机制,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同时,还应广泛吸引供应商参与竞标,形成有效竞争。五是合同监管不缺位、不越位。财政部门既不能越位,取代采购单位的合同责任主体地位,也不能缺位,对履约验收中的问题置之不理,而应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积极参与合同履约监管,并通过事后监管,引导供应商和其他政府采购当事人依法、依规采购。

  (作者:高刚 单位: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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