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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厂商如何正确使用质疑投诉权利
发布日期:2016-05-24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107

   编者按 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是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政府采购执行活动的三个当事人中,供应商相比其他两个当事人在活动中往往处在相对比较弱势的竞争地位。

  为了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贯彻实施政府采购原则,必须建立完善的供应商自我救济机制,这种机制就是质疑和投诉。而供应商如何使用质疑和投诉的权利呢?本期,我们将为您解读。

 

  投 诉

 

  参与政府采购的大多数汽车厂商有一个共同头痛的问题,如何面对投诉和被投诉?供应商应关注哪些内容?

 

  投诉事项不超出质疑范围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看清投诉的时间节点

 

  汽车供应商在投诉期间,应当充分地留意和关注投诉处理的时间限制。

 

  汽车供应商在提出质疑后,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投诉书内容完整

 

  投诉书应当包括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投诉人须具备资格

 

  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且满足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恶意投诉将受处罚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及其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供应商有违法行为,本机关有权处理、处罚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处罚;本机关无权处理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即1年内3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依照规定,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遗憾的是,在现实中,关于恶意投诉的规定很难界定,而且关于恶意投诉的成本太低,对违规供应商的约束力不够。希望今后有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的恶意投诉能加大处罚力度,增加其恶意投诉的成本。

 

  投诉的其他注意事项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被投诉人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暂停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质 疑

 

  相信很多汽车厂商都有过这样的经历,对参与的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有异议想质疑,或者是面对竞争对手提出的质疑进行驳回。那么如果你想质疑,或者当你面对恶意质疑时,应注意哪些内容呢?

 

  注意时间限制

 

  当汽车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时,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按知其权益受损时间质疑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在相应时间内质疑。第一种情况是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第二种情况是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第三种情况是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各方配合质疑

 

  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在公开招标中评标委员会成员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的质疑。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履行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的义务。

 

  不得恶意质疑

 

  供应商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应当被予以驳回

 

  质疑的其他注意事项

 

  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事项包括询问、质疑答复情况。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质疑答复采购文件。可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作者:李金鑫)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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