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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细究”开标评审管理规则
发布日期:2016-05-18    地区:    阅读次数:1479

  青海省财政厅近日出台《青海省政府采购开标评审管理办法》,对政府采购项目的开标和评审各项细节作出规定,全面规范政府采购开标管理、评审管理、组织管理。

  青海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旨在规范政府采购开标、评审秩序,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根据这一主旨,《办法》首先明确了开标、评审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其中指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是政府采购开标、评审组织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完善内控制度机制,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制度,分设不相容岗位,明确采购项目经办人和现场监督人员的职责,依法组织开展政府采购开标、评审活动。

  在开标管理方面,《办法》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前的具体工作、开标过程中的具体程序、电子化采购项目开标程序等做了明确规定。其中规定,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指定主持人,采购人、供应商和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开标程序包括主持人宣布开标;提请供应商代表检查投标或者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等6项。

  在评审管理方面,《办法》要求,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定工作人员负责组织,具体评审事务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以下统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除授权代表外,采购人可以委派纪检监察、公证机构等相关人员进入评审现场,对评审工作实施监督,但不得超过2人。同时,《办法》还对评审专家的抽取及选定,评审工作开始前的相关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职责,评审工作的程序各项细节进行规定。

  在组织管理方面,《办法》强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影响开标、评审过程与结果。同时,《办法》还列出了评审委员会成员等相关人员的“责任清单”及“负面清单”。其中明确,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协助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理由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者结果提出的质疑”等7项义务;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现场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不得有“征询采购人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倾向性意见”等11类行为;采购人代表、监督人员及现场其他人员应当执行回避制度,在评审过程中除应遵守评审管理有关规定外,还要遵守“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4项规定;现场监督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不得有“越权行使评审委员会的权力”等7类行为;供应商代表在政府采购项目的开标、评审活动现场应当遵守“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等8项规定。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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