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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明确“司改单位”采购规定
发布日期:2016-05-16    地区:    阅读次数:1518

 

  云南省财政厅近日印发通知,对该省司法体制改革相关法院、检察院的政府采购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云南省财政厅透露,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相关要求,云南省将逐步试点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由省级统一管理体制,州(市)、县(市、区)两级法院、检察院作为省级政府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管理。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司法体制改革法院、检察院(以下简称“司改单位”)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在预算管理方面,云南省财政厅要求,司改单位在编制本部门省级年度部门预算时,应按照省政府和省财政厅关于省级预算单位编制和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的要求,编制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并以省财政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中政府采购预算及资金文件,作为政府采购资金来源的依据,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针对司改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管理,云南省财政厅明确,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司改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进行属地管理;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既可以纳入省级财政部门管理,也可以从提高效率、节约成本、办理便捷的实际出发,纳入所在地财政部门管理,但同一项目只能由一个财政部门管理。纳入省级财政部门管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司改单位应及时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申请开设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账号,并通过该系统,进行实施计划备案、公告发布、合同备案等。从工作便利的角度出发,政府采购活动可在司改单位所在地开展,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负责监督管理。纳入属地管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司改单位应当依法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政府采购合同报所在地财政部门备案,并按照所在地财政部门的要求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所在地财政部门应切实履行好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职责。

  此外,云南省财政厅还对相关采购项目的投诉管理职责做了明确,规定司改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如果出现供应商投诉的,投诉事项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负责处理。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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