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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财政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编制管理工作
发布日期:2016-05-12    地区:    阅读次数:1711


  日前,贵州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做好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财政部以及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政策,就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有关事项进行说明。


  《通知》指出,指导性目标根据部门职责及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等确定,是政府购买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的集中反映,是部门填报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支出预算需求、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依据和参考。各级各部门应根据需求,结合本地实际,将应当由政府举办并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纳入指导性目录。


  《通知》明确,纳入部门指导性目录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目前财政预算已经安排资金的项目、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明确的公共服务重点支出领域或项目、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本地区、本部门急需且同级财政具有相应保障能力的公共公益服务项目。


  指导性目录分为三级。其中,一级目录可分为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以及其他事项六大类;二级目录在一级目录基础上,结合本部门的行业特点,对有关服务类型进行分类和细化;三级目录在二级目录的基础上,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支出项目特点,对有关具体服务项目进行归纳和提炼。


  指导性目录将实行分级管理、分部门编制。贵州省省级各部门负责会同贵州省财政厅制定部门或本系统指导性目录,各市(州)、贵安新区、仁怀市、威宁县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分部门制定指导性目录。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实际需要,部门可提出申请,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指导性目录进行调整。未经财政部门同意,部门不得自行调整和修改指导性目录。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指导性目录所规定的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和内容,推动和监督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开展,不断提高政府公共服务的效率。凡列入指导性目录并已安排财政资金的事项,应逐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对暂时未纳入有确需购买服务的事项,可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调整实施。

 

来源: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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