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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社会代理机构采购份额八成 集中培训提三方面要求
发布日期:2016-05-09    地区:    阅读次数:1528

 

    5月7日,由山东省财政厅主办、济南市财政局承办的“2016年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班”在济南开班。参加这次培训的人员包括在山东省注册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各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业务骨干共计600人。

 

  据介绍,目前山东省共有社会代理机构580余家,去年山东省完成政府采购额1414.83亿元,其中,由社会代理机构执行的比例超过了80%,社会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培训班上,山东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出,要准确把握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中的定位。

 

  一是代理机构是政府采购工作的执行者。政府采购制度设计了独特的委托代理机制,采购人要把采购的组织权力委托给代理机构去执行,代理机构是采购工作的组织者和执行者,采购人委托出去的是权力更是责任,因此代理机构不仅要把权力行使好,确保组织采购的程序合法、程序流畅,更要对采购人负责、让采购人满意。

 

  二是代理机构是政府与市场之间桥梁的架设者。政府采购是连接政府与市场的桥梁,代理机构作为桥梁的承担者,一头连着代表政府的各采购人,另一头连着代表市场的供应商,所以必须要对供应商负责,更要对全省人民的钱袋子负责。

 

  三是代理机构是政府采购物有所值理念的实践者。《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强调了政府采购物有所值的理念,要求改变以往“重程序、轻结果”的做法。因此除要从程序上做好保障外,还要把工作前延后伸,从需求管理环节入手,依法依规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采购效率,到履约验收环节结束,全方位实现物有所值的理念。

 

 

2016年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班

 

  据了解,该省举办此次培训是为了更好地贯彻《条例》要求、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强化服务”理念,进一步规范代理机构执业行为。一方面,《条例》明确了代理机构要建立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完善从事采购评审的条件和设施,提高制作采购需求、采购文件及采购合同等专业化水平,协助采购人做好合同的履约验收。《条例》对代理机构提出了更高、更具体的要求,需通过培训来提高其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另一方面,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财政部门放开了对代理机构的资质许可,实行“宽进严管”,加强检查考核力度。此次培训也是满足社会代理机构提升自身业务水平需求,“强化服务”的体现。

 

  此外,随着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数量的不断增长,而且实施备案制以来,部分代理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贯彻执行上还存在一定差距,因此,借助培训来提升代理机构的整体水平势在必行。

 

  本次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班为期一天,培训内容包括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有关问题、政府采购操作实务等。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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