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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要求备案业绩算不算倾向性要求
发布日期:2016-04-1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438

  案例回放

 

  “没想到上午刚收到三家单位的联合质疑函,还没来得及处理,仅隔几个小时又来了一份?这次来势更猛,直接采取自杀式,说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未能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应作无效标处理。”某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哭笑不得地说。

 

  这是一个交通设施维护项目的公开招标,预算为600万元。共有5家供应商参与投标,最后,经过评委的综合打分,S公司成为中标候选人。

 

  第二天,采购中心发布中标公告刚发出,就收到了A、B、C三家单位的联合质疑。质疑的主要内容是,招标文件中公司业绩这一项是为某投标单位量身定做的,因为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近三年相同或类似项目合同,且合同需经政府招标采购部门备案。而本市交通设施维护项目从2015年第一次招标,中标单位只有一家,这不是明摆着业绩分只有这一家公司能得分么,那么我们在其他市交通部门中的类似标,就不能算业绩了?这不是有失公平么?

 

  采购中心接到质疑后,领导非常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招标文件公司业绩这一条款进行了反复研究,明确了业绩要求是:以往相同或类似安全设施维护项目经验,括号备注合同经政府招标采购部门备案。可以看出核心词是备案,随后,采购中心对5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了复核,证实了只有S公司和另外一家公司的合同是经过备案的,也就是说合同上有发包单位、中标单位以及政府招标采购部门的共同盖章,而A、B、C三家公司是没有的,那么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这三家公司的业绩是不予认可的。

 

  如果说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有疑问而提出质疑是维护自己的权利,那么相隔几个小时以后,当采购中心收到另一份质疑函的时候,不禁对A、B、C三家公司的做法产生了疑问。

 

  质疑函内容是:我公司在制作投标文件时未能响应招标文件关于合格的投标人资质要求,没有出具相关承诺书,应当作无效投标处理。“自杀式”的质疑意图很明显,就是希望能重新组织招标。而事实上三家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均出具了相关承诺书。

 

  采购中心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了质疑答复书。A、B、C三家公司对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递交了投诉书。

 

  经过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财政部门驳回了投诉。

 

  问题

 

  招标文件要求备案业绩算不算倾向性或倾向性要求?

 

  专家点评

 

  此次采购中,招标文件中要求潜在供应商提供的业绩合同需经政府招标采购部门备案,这是一项合理且合法的条款,并不存在为某单位量身定做的嫌疑。首先,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企业有“以往类似安全设施维护项目经验“,明确备注“近三年相同项目“或“近三年类似项目“均可得分,且没有限制必须是在本地有类似经验。因此不属于倾向性或排他性要求。那么供应商的疑惑:在其他市县交通部门中的类似标不能算作业绩,而只有在本地政府采购中心中的标才算。很明显就是对“政府招标采购部门“这一主体的混淆。

 

  政府招标采购部门对应的主体范围很广,并不单单只有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由此看出,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代理机构、各政府部门只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程序组织招标,都是属于政府招标采购部门。其实本条款中,投诉供应商恰恰是忽略了“备案”两个字,之所以要求备案,是为了避免“直接发包”而带来的工程质量问题,是在合同基础上的双重保障,完全是出于对工程安全的考虑,是对纳税人负责的态度。有意参加投标的企业有足够的时间办理备案手续,在没有办理的情况下,只能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此不予认可。

 

  透过上述案例,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注意。A、B、C三家公司因为未中到标而提出质疑,第一次是可以理解,而第二次的质疑显得“无理取闹”。供应商质疑和投诉的门槛过低也是导致此类案件频频发生的原因之一,对投诉过错方的处罚过轻、处罚不明确也助长了供应商的恶意投诉。“反正质疑投诉也没什么成本,说不定搅一搅,还可以重新招标呢“,在政府采购中,不乏有供应商存在这样的想法。此次采购因为质疑、投诉肯定会导致采购项目的拖延,给采购单位带来影响和损失。而恶意质疑、恶意投诉的供应商却不用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责任,因此类似的质疑投诉就很难杜绝。建议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增加供应商恶意质疑、恶意投诉的成本,以减少或杜绝恶意质疑、恶意投诉事件。

 

  同时,对于招标采购单位来说,值得注意的是,《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2】49号)》严禁在招标文件中列示歧视性条款,不得提出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过高的资质和业绩要求。因此,在提资质要求时,应当注意避免提出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过高的资质和业绩要求。

 

  法规连接

 

  《政府采购法》

 

  第十八条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作者:史俊菊)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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