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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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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管理应三方合力规范
发布日期:2016-04-05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090

 

   案例回放

 

  近日,某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实施的“厨房设备”招标项目采购公告发布后,收到了报名供应商甲的质疑书。该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样品不合理,不仅数量太多(14种),而且其中两种样品是非常笨重的成套设备(约0.6吨),供应商投标时不仅需用卡车运送,还需要动用起重设备才能正常摆放,大大增加了供应商的投标成本,损害了其合法利益,要求减少样品数量(含两套成套设备)。

 

  随后,该市政府采购中心以无相关法律依据和采购人不同意减少样品数量为由,驳回了供应商甲的质疑。

 

  问题:如何规范政府采购项目的样品管理?

 

  专家点评

 

  在采购工作中,样品在某些项目的采购中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因此一些采购人在项目需求中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目前,没有一部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样品设置作出过明确规定,代理机构一般也不会拒绝采购人关于样品设置的要求。如此,政府采购项目样品设置就成了“被遗忘的角落”,有时甚至演化为限制供应商的手段。

 

  那么,应怎样规范政府采购项目样品管理呢?笔者认为,可通过采购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努力来实现。

 

  采购人合理提要求。一是要求供应商提供的样品要有代表性,即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的采购货物的数量或价值要占整个项目的绝对优势(或较大比例);二是样品价值不应太高,建议不高于项目预算的2%;三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交大型成品或成套产品作为样品,可要求供应商提供便于运输和携带的小件材料或主要零配件样品,或实物图片、模型小样等;四是在事前明确要求供应商实际供货的品质不能低于样品品质,并约定出现问题时相应的处罚措施。

 

  代理机构科学设置评审标准。一是明确规定样品评审标准,以“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为原则,在采购文件中细化样品评审标准,如“根据样品的材质、工艺……进行评审”。二是恰当设定样品分分值,根据样品在不同项目中所占重要性的差异,各类项目样品分在评标办法中的权重应控制在5%~20%。

 

  各方当事人依规交接和管理。一是供应商必须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时间、地点、数量等)递交样品,并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领回样品;二是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前安排好样品摆放地点,按时接收并负责管理样品;三是采购人在定标后及时封存成交供应商的样品以作验收依据;四是样品的递交、接收、管理、清退,均须以书面形式履行交接手续。(作者:杨勇)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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