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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新规让政府采购更阳光
发布日期:2016-04-0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198

 

    自4月1日起,《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新规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项目执行、履约验收、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监督检查等作出全方位规范。其中明确提出,今后在政务采购中,不得以注册资本等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设置门槛。

    采购价将低于市场平均价

    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义务,要求采购人加强本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归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分设不相容岗位,规范内部审核和记录控制。

    今后,集中采购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采购价格监测制度,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且不得将采购项目、采购代理业务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网上登记,完成网上登记相关手续后,方可接受采购人委托,并在委托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代理业务。

    不良行为将纳入信用记录

    根据要求,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要进行考核,对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举报。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未中标供应商可参与项目验收

    为简化采购流程,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采购合同均可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化系统实行网上备案;采购文件应充分披露采购信息,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不得以注册资本等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设置门槛,明确评审办法和评分标准,并明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措施的要求。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工作中,要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自觉接受监督;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项目验收中,采购人还可邀请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供应商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来源:合肥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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