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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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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中标应向谁提出?
发布日期:2016-03-30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571

    问:我们是一家政府采购供应商,最近中标了一个项目,由于公司自身方面的原因,我们打算放弃中标资格。请问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想放弃中标,应该向谁提出?承担什么责任?

    张志军:供应商如放弃中标,可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同时承担放弃中标的法律责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供应商中标或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即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供应商无故放弃中标的法律风险很大,建议贵公司慎重考虑。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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