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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不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企业可不招标
发布日期:2016-03-29    地区:    阅读次数:2242

 

   

        重庆商报讯 近日我市出台《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对民营企业为主,政府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只要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可不进行招标。

    “此举将减轻企业经营成本,加快企业项目建设进度。”昨日,市发改委相关人士介绍,此前,企业往往需要委托招投标代理机构进行项目招标,经过发布招标公告、对潜在招标人答疑、接受投标、开标、专家评标、公示等多重环节,从发布招标公告到正式招标,至少需要20天,再到最终公示,基本要花上一个月以上的时间,且委托代理机构和进入交易中心,都需支付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的费用。对民营企业为主,政府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只要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可以不进行招标。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招标,寻找到合适的合作伙伴可直接与其点对点洽谈,直接发包,完善相关手续后,即可开工建设。“尤其对于民营企业而言,投资环境将更宽松。”

    同时,有关部门对“项目业主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进行了进一步解释,指出本句含义指项目业主本身具有工程建设、货物生产或者服务提供的资格和能力。如承建房地产项目应具有相关的建筑资质。

    据悉,以下三项工程建设项目及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是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是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上述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上述人士称,对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围的项目,属于审批、核准类的,企业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时,将招标方案一并报送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核准;属于备案类的,企业在报送项目备案手续时,将招标方案一并报送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围的项目,企业可自主决策是否招标,或采取委托招标和自主招标,不需报相关部门许可。

   

来源:重庆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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