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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驻深圳采购市场,你需要了解这些新政策
发布日期:2016-03-29    地区:    阅读次数:1841

  近日,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出台《关于2016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深圳市采购办”)相关负责人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新一期的集采目录调整了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和实施主体限额标准,精简了政府集中采购品目,提高了部分预选采购类项目的起始金额标准,进一步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并且,根据建设工程招标办法的调整对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上调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据具体负责集采目录工作的深圳市采购办工作人员介绍,除A1006医疗设备、器械,A1019教学设备、C1000物业管理、C9900其他服务中的绿化管养服务,土地储备管理等五类政府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仍维持20万元(含)的标准不变,B0303园林绿化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仍维持40万元(含)的标准不变外,其他的货物或服务类项目的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均调整为50万元(含),工程类项目调整为100万元(含)。

 

  并且,提高了部分预选采购类项目的起始金额标准。参照提高后的集中采购限额标准,深圳市将“家具”、“会计服务”、“保安服务”项目的起始金额标准提高至预算金额50万(含),将“修缮、装饰工程”的起始金额标准提高至预算金额100万(含)。

 

  此外,还调整了实施主体限额标准。调整之前,社会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180万元以下的项目。调整后,社会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50万元以下的项目。

 

  精简政府采购品目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了解到,深圳市进一步精简了政府集中采购品目,将“救灾物资”和“防汛物资”两个品目从集中采购目录中剔除,剔除后保留的货物类特定品目均为预选采购类项目的品目和电商供货的品目。

 

  还有就是根据建设工程招标办法的调整,深圳市对相关内容也进行了相应调整。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5〕73号)的规定,将暂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项目的第一项改为“属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5〕73号,以下简称‘73号文’)第二条、第七条规定的、适用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的建设工程项目,按73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对于采购单位采购进口产品的政策也进一步明确,采购人申请采购进口产品的,要按照深圳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采购单位采购进口医疗设备、教育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要按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和相关部门制定的深圳市政府采购医疗设备、教育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控制类进口产品目录和深圳市政府采购医疗设备、教育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允许类进口产品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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