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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是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发布日期:2016-03-2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761

  国有企业是否应纳入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都已经作出了明确的回答,但很多地方仍将国有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这里采购主体显然不包括国有企业。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也没有将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那么我国的采购立法中为什么不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呢?

 

  从世界范围来看,由于国有企业的采购资金来源的公共性,发达国家的政府采购法以及国际政府采购立法都将国有企业作为政府采购主体,国有企业的采购要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程序进行;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由于迫于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压力,也将国有企业的采购纳入政府采购法的规制范围。但是,就我国而言,是否将国有企业的采购纳入到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还要结合我国国有企业的特殊性具体分析。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了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与资本主义国家相比,我们的国有企业不但在总量规模大,而且在结构比例上,主要以竞争性国有企业为主。尽管政府采购制度对于保护国有资产,防止腐败都具有积极作用,但是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不应一概只从采购资金的来源而论,将所有国有企业笼统列入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而应根据其不同性质给予区别对待。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趋成熟和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国有企业的资本将呈现多元化的趋势。除了原有国家财政投资外,商业贷款、私人资本 ,甚至外国资本将逐渐进入国有企业,并成为其资本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一条件下, 政府采购制度在节约财政资金方面的作用将会极其微弱。其次,我国作为WTO的成员国,与WTO其他成员国对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是大势所趋。如果我们自己把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定得过宽,将来必将对民族工业的发展不利。

 

  那么,国有企业应该适用那部法律,监管部门又是谁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招标投标法》的调整范围是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即不论招标项目的主体性质和资金来源如何,所有的招标投标活动都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因而国有企业的招标采购是确定无疑的,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作者:陈柏青 单位:浙江省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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