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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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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谈只剩一家,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6-03-0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002

  问:某政府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第一次发布招标公告后,没有供应商投标。于是采购代理机构第二次发布了招标公告,至投标截止时间,共5家供应商递交了投标文件,但评委会经资格性审查发现,只有两家供应商符合要求。此时,可以申请转为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吗?转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后,如果有1家供应商突然不愿意参与竞谈了,请问该项目应如何处理?

  答:首先,该项目在第一次公开招标时没有供应商响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取消采购任务,报财政部门审核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

  其次,重新招标后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依然不足3家,而该项目采购文件又不存在任何问题,该情形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74号令”)第二十七条“(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规定。而根据74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的规定,该项目可以依法申请变更采购方式,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采购。申请变更时,采购人应依照74号令第五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最后,对于转为竞争性谈判后,有1家供应商突然不愿意参与竞谈的情形,有人提出向两家供应商同时发出竞谈邀请,1家供应商不愿意响应就与另一家愿意响应的供应商进行谈判的解决方案。这种方案是不妥的,因为此时项目已经不符合竞争性谈判的条件了。

  至于如何处理,有业内人士提出了两种方式:第一,如果项目确实紧急,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可以依法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第二,如果项目不符合单一来源的适用情形,该竞谈活动应当终止,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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