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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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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操作,以不变应万变
发布日期:2016-02-18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782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实施将近一年,在细化采购流程,明确执行方向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作为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笔者最大的感触是《条例》完善了政府采购制度,给项目的执行和实施提供了操作指引。国家简政放权政策红利不断下发,代理市场不断变化。万变不离其宗只要遵守好《条例》,就可以在政府采购领域以不变应万变。
    《条例》的实施给代理机构指明了发展路径。
    首先,要有一个专业化的核心团队。代理公司应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领域和特点配置相对应知识结构的专业项目经理团队,比如有电梯、医疗、仪器仪表、暖通、工民建等科班出身的专业人才,对口公司业务领域比较集中的电梯、医疗设备、仪器设备、中央空调、建筑工程等代理项目,项目人员要做到熟悉所招标代理领域的行业知识和情况。
    其次,要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长期的协作关系。代理公司与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及时从主管部门获取行业最新的管理规定和相关要求,并请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对项目人员进行行业管理规定和要求的培训,确保执行的项目流程严谨又符合行业的规定和要求。
    再其次,要与行业的资深专家或专业人士建立协作关系。一些大的或重点的或专业知识要求高的招标代理项目可借助行业专家或专业人士的专业知识对项目进行论证和把关。
    最后,要有完备的供应商库和产品信息库,使在承做项目时能快速获取采购产品的相关参数和要求。
    《条例》深度指导实务,对代理机构的专业化水平提出更高要求。
    一是《条例》向采购代理从业者提出更多实施要求。例如《条例》第十七条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须提供具备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的规定,明确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须提供哪些具体的证明材料;《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明确了在采购过程中哪些不合理条件是对供应商存在差别等等。
    二是从业者在《条例》执行初期往往会有理解深度不够或过度解读。比如招标文件只要有类似业绩或奖项作为加分条件的,供应商就很喜欢套用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条款来作为质疑依据,如何正确地解读和《条例》还需在工作中实践和总结。
    三是《条例》实施过程中,不少从业者会因判断不准法律适用性问题而有遇到比较棘手的情况。比如对供应商围标、串标的界定。在一个项目里供应商间存在股权关系但未达到控股的或法人互为兄弟或姐妹的关联公司能不能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未明确,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时有供应商质疑此类问题但无直接法律依据又没有办法取证,处理起来非常有难度。还有编制评分办法时评审因素有区间分的量化的标准和深度也是目前比较难把握的,特别是评分办法里类似服务方案、实施方案等等的量化。(作者:谢志红 单位:广西云龙招标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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