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登录
设为首页|西部要览|证书查询|关于我们|帮助中心|电子期刊|新浪微博
2025年07月06日 星期天
客服热线   028-86635819  信息发布专线:028-86632360
理论探讨
您当前的位置:中国西部招投标网 > 理论探讨
“先定后招”招投标行为无效
发布日期:2016-02-16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167

    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李沧区虎山路22号工程,就工程监理与山东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在2010年8月2日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由该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对工程进行监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工程总造价、监理费等监理服务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合同的生效变更、监理报酬、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监理人员等权利义务内容。

  后双方又在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就建设工程的监理进行了招投标,该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中标,双方于2010年10月21日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并在建设行政部门进行了备案。2012年4月21日双方再次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双方之间监理业务履行2010年8月2日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虎山路22号工程完工交付后,两公司之间就监理费的支付产生纠纷。

  青岛中院审理认为,双方在进行招投标之前已就监理服务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合同的生效变更、监理报酬、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监理人员等权利义务内容进行了详细约定,属于招投标法禁止的“先定后招”,双方之间先后签订的合同均无效,应当按照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即2010年8月2日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结算监理费。

  【法官点评】国家为了保证充分市场竞争的前提下,维护市场秩序,尤其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要求规模以上建设工程强制性通过招投标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但实践中,往往有当事人存在规避强制性招投标的行为,在招投标过程中串标、围标,或在签订招投标合同后,另行签订与招投标不一致的合同。实践中一般认为黑合同无效,双方应当按照备案的白合同履行。但是,为了保证招投标的实际效果,招投标法同样严厉禁止当事人在招投标之前进行实质接触,禁止“先定后招”。如果当事人“先定后招”,双方之间的招投标之前签订的合同无效。但是双方通过招投标签订的合同,因为违反招投标法禁止“先定后招”的规定,同样无效。双方产生纠纷时,应当按照能够认定的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记者姜东良 见习记者徐鹏)

 

    来源: 法制网    


打印 | 质疑 | 关闭
会员访谈
    免责申明: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指导网站——中国西部招投标网( www.xbbidcn.com),作为中国西部招投标领域公共服务平台,将转载其他媒体一些公开发表的信息或图片并注明来源,如果您确认您的原创作品以某种方式被抄袭、侵权,请您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一定会积极响应并作有效处理。电话:028-86635819,邮箱:xbbidcn@163.com。
招标公告信息发布
点击进入>>
商务信息发布
点击进入>>
招标代理机构声明
点击进入>>
项目业主信息发布声明
点击进入>>
西部招标采购联盟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