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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发布日期:2016-02-16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450

投标保证金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其主要保证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不得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不得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有权不予返还其递交的投标保证金。其基本功能是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产生约束作用。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断加大,各地城镇化建设快速发展,为有效防止工程建设领域违规操作,各级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出台相应的规定,加强对工程招投标的管理。依据规定,在进行工程招标时投标人应缴纳一定数量的投标保证金,以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严肃性。随着工程建设项目逐年增多,投标保证金的规模也越来越大,所产生的利息收入也较大。如何加强对该资金的有效管理,成为各级审计部门监督的重点。笔者近期通过对该资金的审计,发现该资金在管理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投标保证金管理亟待加强。

一、投标保证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银行开户较多。投标保证金以其资金量大、流动性强为其显著特点。在实际操作中,招标单位本应按规定开设一个基本账户来核算投标保证金的缴纳、退还,但在实际操作中,笔者发现投标保证金核算的账户多达8个。经审查,除按规定开设一个基本账户外,其余银行账户开设均没人民银行的审批依据。银行开户较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企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的规定。同时,账户较多不利于资金的管理,增加财务人员的工作量。究其主要原因是受利益驱使,商业银行为完成储蓄任务,通过各种关系为其揽储,以达到完成储蓄任务的目的。

(二)保证金产生利息未按规定退还投标、中标人,也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部分利息收入直接用于单位经费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已明确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但在实际操作中,招标单位或代理机构并没有按上述规定执行,利息收入既不随保证金一起退还投标人、中标人,也没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而是将利息收入滞留在账上,缺少应有的监督,随意调拨用于弥补单位经费支出。

(三)保证金退还不及时。未按规定及时足额退还投标、中标人保证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由于多种原因,招标人在实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以后,并没有根据规定及时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投标人和中标人,有的拖欠长达一个多月,有的甚至时间更长。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观原因是人为故意拖欠,以获得较多利息收入;客观原因是在操作中出现暂时不能及时退还的客观条件所造成,如由于银行的原因,未能及时退还等。

(四)保证金退还渠道改变。审查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及退还渠道,发现部分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没有按照“原路返回”退给投标人及中标人基本账户,而是未经授权或同意直接作为中标项目履约保证金支付给相关项目实施单位。上述行为给围标、串标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容易造成围标、串标。因此,投标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企业基本户划转,退回投标保证金也只打入参与投标企业的基本户,从而可以增加围标串标的成本,某种程度上能有效阻止围标串标问题的发生。

  二、加强对投标保证金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严格制度管理,确保规范操作。从制定法律、法规、政策方面,研究制定一个严谨、规范的投标保证金制度,对投标保证金提交的程序、数额、时限、支付及返还方式、接收人、管理人、相关责任追究罚则等进行统一规定,从制度上加强对投标保证金的操作和管理,以确保投标保证金缴纳、退还过程的公开、透明,规范操作,严格管理。

(二)加强对资金的管理。投标保证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按规定应该随保证金一起退还给投标人、中标人。若实在无法退还的利息收入,建议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以加强对该资金的监督管理,防止挤占挪用。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会同有关监督部门定期开展检查,对检查发现违规操作、管理不规范的问题,严肃处理,及时纠正,督促其整改。采取边检查、边整改、边规范,建立并完善投标保证金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作者:刘应辉 单位:安陆市审计局)

 

来源:孝感市审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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