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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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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政采短板这样补
发布日期:2016-02-14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838


    自政府采购法颁布至今,我国县级政府采购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逐步发展,当前运行情况呈现三大特点:重视程度高、关注度高、工作量大幅提升。虽然从中可以看出县级政府采购发展势头良好,但要确保其持续发展,仍需继续探索。
    一、县级政府采购发展现状
    其一,机构双轨运行。现行承担政府采购执行工作的机构有集中采购机构与社会代理机构。这为采购人自愿选择代理机构创造了市场条件,但也出现一些情况。首先,机构规格设置不一。县级集采机构有的隶属财政部门,有的为县级政府直属机构,规格不一。其次,社会代理机构数量增长快,在对其实行“宽进”后,亟需“严管”,以避免出现恶性竞争。最后,队伍管理、经费保障不一。集采机构人员相对固定,经费保障稳定,而社会代理机构主要靠代理费维持运营。
    其二,采购活动轻“两头”。从采购计划下达、预算编制、需求确定、评审到合同签订与履约验收,采购工作由诸多环节组成,其中采购计划下达和预算编制是采购工作的源头,合同签订及履约验收是确保项目完成的最终环节,实践中,容易出现重评审,轻“两头”现象。
    其三,政策尚需配套。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颁布,就县级运行情形看,尚需一些政策依据。一是专家评审费缺乏统一标准,需明确同城和异地执行标准,资金支付渠道等。二是招标文件售价成本核算主体未明确,收支管理笼统。三是投标保证金只规定收取比例,执行主体及财务费用管理未明确。四是采购预算、采购需求、资金节约率没有统一执行标准和参照幅度。
   其四,社会代理机构占主导地位。据统计,县级集采机构受理项目数量多,资金少,工作量大,对于一些规模较大的项目,采购人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的意愿更强。
    其五,供应商参与投标的积极性不足。当下,代理机构依法按程序发布了招标公告等信息,但时常出现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况,影响工作效率和竞争程度。
    二、对县级政府采购工作的几点看法
    其一,强化源头管理。研究制定统一的预算定额标准和采购需求清单,真正从源头上规范采购预算及采购需求,为后续评审环节提供依据。
   其二,注重结果导向。政府采购各个环节工作的好坏最终由采购结果来体现和检验,实践中,在确保各环节按程序进行的基础上,要把重点放在采购源头管理,并以结果为导向之上。应研究制定相关履约验收实施办法,明确主体责任,加强对采购评价结果的利用。
    其三,完善配套制度。规范采购代理机构设置,评审专家使用管理等制度。明确政府采购各有关部门职能、职责,确保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完善政府采购内控建设,防止采购规则制定者、“裁判员”“运动员”职责混淆,顾此失彼。
    其四,坚持放管结合。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不断拓展和深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应相应调整,坚持抓大放小,放管结合,有序推进。对需集中采购的项目加强管理,对一些分散零星的采购项目,能集中批量采购的应统一采购;对无法集中批量的采购项目应放开由采购人自行采购,以节约采购成本。应研究制定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标准等,由采购人依法按照程序自行采购。
    其五,注重统计分析。做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分析工作,研究采购工作的规律,在发展中完善,在完善中发展,防止政府采购流于形式,忙于程序,收不到效果。要真正提振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信心,不断提升政府采购的公信力,确保政府采购健康有序发展。(作者:李春清 单位:山西省永和县政府采购中心)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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