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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属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发布日期:2016-02-06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632

    第二十七条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释义] 本条是关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的细化规定。

    1.使用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项目功能的客观定位决定必须使用指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而非采购人的主观要求。仅仅因为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技术难度大,不能作为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二是项目使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不可替代性。项目功能定位必须使用特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且没有可以达到项目功能定位同样要求的其他替代技术方案。如果可以使用不同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替代,能够满足相同或相似的项目功能定位的技术需求目标,且不影响项目的质量和使用效率,就不能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来确定供应商。如电梯采购,要求电梯运行的速度、稳定、舒适、安全和节能等技术经济指标满足功能需求目标。尽管市场上各个品牌及型号的电梯都拥有几项不同的专利或专有技术,但大多数专利和专有技术能够相互替代并实现相同或相似的功能需求目标,因而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三是因为产品或生产工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独占性,导致无法由其他供应商分别实施或提供,只能由某一特定的供应商提供。

    2.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主要是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的政策要求,充分考虑公共服务项目的特殊性并兼顾改革的力度和进度要求,从而允许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这类情形供应商可能是特定的,也可能是不特定的。前者如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向一定区域内群众提供有特色的地方戏曲文艺服务,而该项地方戏曲文艺服务只有特定文艺团体才能提供,那么购买该项地方戏曲文艺服务的采购具备唯一性。再如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服务等目前仍然主要由事业单位等体制内单位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就需要结合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改革、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单位脱钩等改革的推进程度来统筹考虑是否向特定的体制内单位采购。此外,对于有服务区域范围要求、但本地区供应商无法形成有效竞争的服务项目,采购人也可以采取将大额项目拆分后分别向不同供应商单独实行单一来源采购、新增项目向原供应商外的供应商实行单一来源采购等措施,培育和发展市场多元主体,促进建立良性的市场竞争关系。需要说明的是,本条并没有突破《政府采购法》关于公开招标数额以上需报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要求,出现此类情形需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仍然需要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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