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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绩效评价“一把尺” 优者获奖劣者被罚
发布日期:2016-02-01    地区:    阅读次数:2900

 

  天津市财政局近日出台《天津市市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承接主体不得参加下一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竞标;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将被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办法》提出,对于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购买主体自行评价;对于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在购买主体自评的基础上,市财政局或接受市财政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可根据需要实施重点评价或再评价;对于经济、社会、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重点项目,可由购买主体、市财政局、第三方机构组成综合评价小组进行评价。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

  《办法》还对绩效评价的指标做了规定。其中明确,购买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评价指标及个性评价指标。共性评价指标指适用于所有服务项目的基本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机构制度建设、服务满意度、服务数量、成本效益分析四项一级指标,由市财政局统一制定。个性评价指标指针对具体服务项目的特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项目的评价指标,主要用于评价服务质量,由市财政局会同购买主体共同制定。绩效评价指标实际数值获取渠道包括审阅文件、财务检查、访谈和问卷调查、实地勘验等。

  在绩效评价结果确定方面,《办法》规定,绩效指标评估结果采用百分制。其中机构制度建设占10%,服务满意度占40%、服务数量和质量占40%、成本效益情况占10%。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共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5个等级,其中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60-69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此外,针对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办法》明确,购买主体、市财政局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80分及以上),该承接主体获得同等条件下优先承接购买服务项目的资格,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承接主体可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资金扶持。绩效评价结果为合格和基本合格的(60-79分),由购买主体、市财政局予以提示,要求该承接主体改善自身管理,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向购买主体、市财政局提交改进服务质量的工作方案;连续两年评定为基本合格的,该承接主体在同等条件下不得承接同类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59分及以下),立即终止合同,该承接主体不得参加下一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竞标;对其中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将其列入单位信用评级黑名单,3年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对于构成违法犯罪的,直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津财)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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