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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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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有限消费者不做特权消费者
发布日期:2008-03-27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87

    采购人是消费者。政府采购是一个市场,作为市场,就有买家和卖家、消费者和商家。在政府采购市场上,采购人就是消费者,供应商就是商家。

    但作为政府采购市场的消费者,采购人具有与普通消费者不同的特性。这个特性,可以从积极和消极两方面来界定。

    从积极的方面来界定,要认识到采购人是有限消费者。采购人的消费权利和行为是受到一系列约束的。

    政府采购是一个独特的市场。政府采购的购买主体、购买资金以及其购买目的三方面的性质决定了这个市场上的消费者是一个权利受到限制的“有限消费者”。

    首先,政府采购的购买主体主要是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在我国,这些机构都是履行公共管理权力或具有公共服务职责的机构。这要求其一切行为活动,包括采购行为,都必须符合社会的公共利益。其次,政府采购的资金是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归根结底来自于纳税人,其使用必须是为了服务纳税人、造福纳税人,除此之外不应有其他用途。最后,政府采购的目的也是服务于公共管理和公共事务,这也决定其从头至尾不能掺杂任何私人因素。

    上述三方面的独特性,决定政府采购行为必须接受一系列的约束,决定了采购人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来执行,认真接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努力达到节约资金、反腐倡廉、政策功能等各方面的要求,做一个有限的消费者。

  从消极的方面看,要认识到采购人不是特权消费者。

  政府采购既然是一个市场,买卖双方的行为就都必须符合市场的一般规律。自由交易、诚信履约,买卖公平等等普世适用的市场规则,在政府采购市场上也都适用,因此买卖双方都应该遵守,而不单单只有供应商应该遵守。

  但当前的政府采购市场上,确实存在一些采购人不遵守基本市场规则,比如采购人自己提完采购需求、按法定程序招标采购完后,不接受合法的中标供应商;或者向供应商提出采购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要求;或者在供应商履约后迟迟不支付供应商资金……这些行为显示出,一些采购人把腐朽的特权思想用到了采购市场上,把自己当成了可以不遵守市场交易规则的特权消费者。这是非常错误的,也是应该引以为戒的。

  所有的采购人都应该从积极和消极两方面对自身定位有个清醒的认识,做好有限消费者,不做特权消费者。这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要求,也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必然要完全达到的目标。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鸿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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