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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招标扒出中标公司“糗事”
发布日期:2016-01-20    地区:    阅读次数:3802

  日前,一封举报信送至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及新乡市纪检等部门。举报人为甬港现代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港公司”)及其项目负责人王宏伟在举报信中称,在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手术室净化项目、新乡中心医院门诊儿科综合楼项目手术室及ICU净化项目的招投标中,作为第一中标单位的西安四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腾公司”)曾在长沙湘雅医院投标中存在行贿事实,所依据的事实为“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可公开查询的两份裁判文书。基于此,举报人向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及新乡市纪检等部门反映,称“四腾公司”不具备项目中标资格。

  新乡市人民政府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新乡市大项目办)根据市纪委及检察机关转来的举报材料进行核查。核查后,新乡市大项目办依据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为“无”,且“四腾公司”在本次招标中不存在行贿等违法行为的事实,称“四腾公司”不存在行贿犯罪记录,遂确定“四腾公司”为项目中标候选人。

  事情到底如何呢?记者进行相关采访后,就相关法律疑问找到律师解答。

  记者调查

  2015年2月11日,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发布净化手术室项目招标公告,河南省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为本次招标的代理机构,新乡市大项目办公室为监督单位。

  2015年3月13日,第一人民医院净化手术室项目预中标结果显示:第一中标候选人为“四腾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为“甬港公司”。

  2015年3月16日,“甬港公司”向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及河南省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四腾公司”曾在长沙湘雅医院投标中存在行贿事实,依据为:《(2014)岳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和《(2014)长中刑二终字第00029号》二审刑事裁定书。该两份文书显示,2005年至2012年期间,“四腾公司”董事长辛军山曾多次向相关工程项目招投标负责人行贿,数额共80余万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本次招标文件基本要求,“四腾公司”根本不具有中标资格,为何会被确定为项目中标候选人?

  河南省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遂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核实相关情况,并于2015年5月14日向“甬港公司”出具“关于净化手术室项目致甬港现代工程有限公司的函”。该函显示“经过调查,西安四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真实,维持对‘四腾公司’中标的决定”。

  王宏伟及“甬港公司”不服新乡大项目办关于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净化手术室项目决定维持对“四腾公司”中标的决定,于5月21日向新乡市纪委提出对新乡大项目办维持“四腾公司”中标的决定的合法性质疑,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同时,并就此事实正式向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报案。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接报后非常重视,专门派检察人员到长沙相关办案检察机关提取到了“四腾公司”在长沙湘雅医院投标中存在行贿事实的证据及已被以单位行贿罪提起公诉的事实,并将相关证据、文书及结果告知新乡市大项目办及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

  新乡市纪委也对新乡市大项办反映了情况并要求及时督办。

  各方说法

  医院基建科长:不能因公司法定代表人行贿,公司就不能参与其他项目投标

  2015年11月4日,新乡市大项目办公室工作人员田宏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甬港公司”及相关负责人应该给新乡市大项目办公室及时反馈相关信息和情况。但截至目前,新乡市大项目办公室没有接到“甬港公司”的反映和投诉,所有的反馈材料是市纪委以及卫滨区检察院反馈的。卫滨区检察院反馈,在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净化手术室项目中,没有发现“四腾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行贿的行为;在检察院查询系统中也没有发现“四腾公司”上黑名单;西安市检察机关也出具有相关证明,所以认为这次招标中不存在问题。

  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基建科长认为:不能因公司法定代表人行贿,这个公司就不能参与其他项目了,在本次招标中,专家委员会专家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中标候选人“四腾公司”已如期开工。

  “甬港公司”:根据法律应取消行贿公司一至两年内投标资格

  2015年7月7日,“四腾公司”拿到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净化手术室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并在参加的新乡中心医院门诊儿科综合楼项目手术室及ICU净化项目的投标资格投标活动亦被公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甬港公司”认为:“四腾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辛军山行贿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国家公共资金招投标项目的最基本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取消其一至两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律师:维持“四腾公司”中标的决定显然涉嫌违法和渎职行为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刘东伟律师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取消投标人投标资格的依据是投标人是否有行贿事实而非投标人开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为依据。根据检察机关的调查,“四腾公司”在长沙的行贿事实已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其行贿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不具备投、中标资格。新乡市大项办及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只依据“四腾公司”开具的无行贿犯罪的证明而罔顾其行贿的事实,维持“四腾公司”中标的决定显然涉嫌违法和渎职行为。

  律师建议

  公司相关部门应出台或完善公司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

  刘东伟表示,目前,部分存在行贿行为的公司信息并没有纳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范围,他们仍然可以‘毫发无损’地参与到新的市场竞争中,这对于市场秩序及诚信守法的竞争者来讲太不公平。只有将存在行贿行为的公司及个人列入不良记录并进行公示,将其投标资格予以限制,才能有效地保障市场秩序及诚信竞争,有效遏制和预防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领域资金量大、易发腐败的职务犯罪,打击贿赂违法犯罪行为。

  律师建议:第一,司法机关要改变重打击受贿行为,轻处理或不处理行贿行为的现状,当事人的行贿行为只要构成犯罪,司法机关都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出台并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及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检察机关应进一步加大将非罪行贿行为列入不良记录和公示范畴的步伐和力度。第三,招标单位和相关部门认定投标人是否存在行贿事实的最根本依据应为司法机关发布的已生效的司法文书而非仅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否则,即违背了法律的本意和宗旨。

 

 

来源: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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